檔案行政法規
檔案行政法規
檔案行政法規僅指由國務院依法制定的各種檔案行政管理規範性文件。其含義主要有:第一,檔案行政法規必須是國務院制定或由其批准與公布的;第二,檔案行政法規是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是針對檔案事業中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第三,檔案行政法規是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製定的,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精神。
一是對檔案行政事務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的文件;
二是對某一方面的檔案行政工作作出部分規定的文件;
三是對某一項檔案行政工作作出比較具體規定的文件。
屬性:一般屬性:權威性和命令性、直接性和現實性、穩定性和動態性;特殊性: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符合檔案和檔案工作的特殊發展規律與特點、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具有歷史的繼承性與發展性的特點。1999年5月5日國務院及時批准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檔案行政規章:既包括由國家檔案局依據檔案法律、檔案行政法規制定的有關規範性文件,同時也包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檔案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檔案工作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