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優先權
法學名詞
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本國提出首次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在本國再次提出申請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本國優先權的適用範圍限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本國優先權在優先權期限、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資格、優先權要求成立的條件等方面與外國優先權相同。
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1)已經享受過外國或本國優先權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2)已經被批准授予專利權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授權;
(3)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本國優先權可為申請人帶來如下便利:
(1)在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條件下申請人可以通過要求本國優先權,將若干申請合併為一份,從而減少以後需要繳納的專利年費,達到節約開支的目的。
(2)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互相轉換。因為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文件撰寫、權利要求,對有些發明往往不同,發明可以保護方法,但實用新型不行。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規定的一年期內,最後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以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原來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將實用新型專利轉為發明專利;反之,也可以將發明專利轉換成實用新型專利。
(3)有利於加強專利的保護。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這一規定本身就有利於專利權人,進而有助於加強專利的保護。此外,由於通過要求優先權,對第一次專利申請作了修改、補充、完善,專利的可靠性與穩定性相對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權,訴訟中勝訴的把握通常會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請日到在後申請日期間,只要在後一次申請中要求了本國優先權,就可以抵觸在這段時間中其他人關於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即將自己的申請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請的時間,抵觸第一次申請之後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
在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在後專利申請中,申請人的確可以增加、補充首次申請中所不包括的內容,但是如果要求保護含有新增加內容的技術方案,也就是在某項權利要求中寫入新增加的技術特徵,則該項權利要求不能享受優先權,只能以其實際申請日為準。對於新增加的內容來說,在後申請與申請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專利申請沒有什麼不同。所以,當我們說利用本國優先權可以補充完善首次申請時,其意義僅僅在於允許在後申請的說明書中寫入新的內容。當然,即使如此,以這種方式要求本國優先權對於申請人來說仍可能是具有某種價值的。
關於本國優先權可以利用優先權來延長專利保護期限的原因: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是專利保護年限從申請日起,故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日,對於確定專利申請日來說沒有意義,第二次申請的專利實際保護日期從第二次申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