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調查

信用調查

信用調查是指信用機構接受委託后,按照委託的事項與目的對相關組織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徵集、分類、分析的工作總和。信用調查是信用評級的基礎,信用評級是信用調查的進一步延伸。

程序


第一步:明確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簽訂委託合同,在簽訂合同前:
1、應當審核調查項目的合法性與可行性,對於不合法或不可行的委託,對於服務費用無法達到調查目的的委託,不得接受;
2、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調查目的,就調查項目與調查方式向委託人提供專業建議,以幫助委託人實現其目的;
3、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項目、調查方式、收費額、收費方式與委託方達到理解一致。
第二步:根據合同確定的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制定調查計劃,經信用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工作人員批准后實施計劃。
第三步:撰寫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
1、對於秘密信息與或有信息,要明確告知委託方該類信息的使用範圍與注意事項;
2、要根據被調查方在通知調查中的配合程度與提供資料的誠信度,對被調查方的主觀誠信度給予客觀的評價;
3、對於履約能力的評價,要謹慎、客觀;
4、除信息來源方要求保密外,應將信息來源告知委託方。

方式


1、通知調查,是指通知被調查對象,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申報信用記錄,然後對資料和記錄進行抽樣驗證、分析的調查方式;
2、秘密調查,是指在被調查對象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3、實地調查,是指調查人員到被調查對象所在地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4、訪談相關人,是指調查人員為求證事實和疑點向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的調查方式。

意義


1.有利於信用投資者開展決策和節約社會資源。我們這裡說的信用投資者包括商品推銷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信用資金的投資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商品推銷商提供商業信用,還是銀行提供的銀行信用,或民間提供的民間信用,均存在有風險,即存在信用投資不能收回或不能獲得預期收益的可能性。為了降低或避免風險,信用投資者向企業及其他客戶提供信用資金時需要作出決策。決策較為複雜,對企業等客戶—一作出信用決策既費時又費事,很不經濟。如果企業等信用資金的使用者由專門的信用評估機構進行資信評估,那麼,這不僅對信用投資者開展信用決策十分便捷,而且無論從微觀還是從宏觀的角度來說,均可以節約社會資源。
2.有利於企業提高信譽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在普遍開展資信評估的條件下,那些履約能力強、可信任程度高的企業,一般會委託信用調查公司對其資信狀況進行評估,因為在評估中他們將獲得好的市場信譽,從而更加提高知名度使其獲得持續發展。而那些履約能力差、可信任程度低的企業,一般不會委託信用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資信評估。無論怎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信評估對企業是一種鞭策,這既有利於企業提高自身市場信譽,又有利於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規範自身行為和市場經濟秩序。
另外我們還應該看到,任何事物都有一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企業資信評估也不例外。如果不開展企業資信評估,那麼,資信評估的理論和方法就必然長時間地停留在研究階段而 得不到應用提高。顯然,只有廣泛而深入地開展企業資信評估,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其理論和方法才能得到不斷充實、完善和提高。

規則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信用調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員信用機構與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信用調查業務,向社會提供高質量的信用調查服務,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調查是指會員信用機構接受委託后,按照委託的事項與目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徵集、分類、分析的工作總和。
第三條 信用調查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謹慎的原則。
第四條 會員信用機構開展信用調查業務,適用本規則。ICE8000立信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進行信用調查,可參照本規則。
第五條 嚴禁用低價格攬取業務,然後提供低劣的服務,以致損害社會對信用行業的信心和需求。
第二章 信用調查的程序與方式
第六條 信用調查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明確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簽定委託合同。在簽定合同前:
1、應審核調查項目的合法性與可行性,對於不合法或不可行的委託,對於所交服務費用無法達到調查目的的委託,不得接受;
2、應根據委託人的調查目的,就調查項目與調查方式向委託人提供專業建議,以幫助委託人實現其目的;
3、應對調查目的、調查項目、調查方式、收費額、收費方式等與委託人達到理解一致。
第二步,根據合同確定的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制定調查計劃,經會員信用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工作人員批准后實施計劃。
第三步,撰寫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
1、要對調查目的進行針對性闡述;
2、對於秘密信息與或有信息,要明確告知委託人該類信息的使用範圍與注意事項;
3、要根據被調查人在通知調查中的配合程度與提供資料的誠信度,對被調查人的主觀誠信度給予客觀的評價;
4、對於履約能力的評價,要謹慎、客觀;
5、除信息來源方要求保密外,應將信息來源告知委託人。
第七條 信用調查的方式:
一、通知調查,是指通知被調查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申報信用記錄,然後對該資料和記錄進行抽樣驗證、分析的調查方式。採用通知調查方式,應在信用調查通知書或信用情況申報資料上:
1、明確告知被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拒絕申報信用情況,但將給予較低的信用評價。
2、明確要求被調查人用誠信承諾的形式約定特別CS條款,如果被調查人提供資料和申報的信用記錄存在虛假,應按其承諾承擔被公開投訴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責任;
二、秘密調查,是指在被調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三、實地調查,是指調查人員到被調查人所在地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四、訪談相關人,是指調查人員為求證事實和疑點向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的調查方式。
第三章 再委託調查與合作調查
第八條 會員信用機構為了提高調查效率與質量,可以將受託的調查業務再委託給其他會員信用機構,或與其他會員信用機構合作完成調查業務。
第九條 會員信用機構再委託給其他會員信用機構進行調查時,或與其他會員信用機構合作調查時,出現了違規事項,由負責實際實施調查業務的會員信用機構承擔行業自律責任。
會員信用機構再委託給非會員信用機構時,或與其他非會員信用機構合作調查時,出現了違規事項,由會員信用機構承擔行業自律責任。
上兩款所述行業自律責任是指會員信用機構違反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應承擔的行業自律責任。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規則第5條規定的,根據情節,對會員信用機構、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處以公開警告、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信用機構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在信用調查中有其它違規行為的,分別按《會員信用機構(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自律規則》、《國際註冊信用師認證與註冊規則》、《國際信用管理員認證與監督規則》、《 國際信用管理師認證與監督規則》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被調查人在通知調查中提供虛假資料或申報虛假的,按約定的CS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會被修訂,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條 本規則涉及術語的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