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縣林業局
巴彥縣林業局
組織開展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工作,全民義務植樹和村屯四旁綠化;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對森林防火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指揮;綜合、協調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監督、查處各種林業案件。 (九)指導全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下屬單位林業基金的使用,參與研究制訂涉及林業方面經濟調節政策。
(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林業發展方向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和計劃;指導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並組織實施。
(二)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林業部分)和《森林防火條例》、《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組織開展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工作,全民義務植樹和村屯四旁綠化;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對森林防火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指揮;綜合、協調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監督、查處各種林業案件。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調查、規劃、設計;組織編製年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運輸、銷售計劃,經批准后,監督執行;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負責木材檢查站設立審核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上級部門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五)負責全縣鄉、鎮、村、個人林木憑證採伐和全縣境內木材經營加工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權、林地管理;指導鄉、鎮、村、林地資源有償使用和佔用林地的審批。
(六)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管理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負責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外出縣內的審查、審核工作。
(七)組織申報林業重大科研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應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八)承辦機關並按規定管理下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指導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林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指導全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下屬單位林業基金的使用,參與研究制訂涉及林業方面經濟調節政策。
(十)承擔全縣範圍內宜林地區、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划入。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計財股、國有林場股、資源林政股、科技宣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