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業所得稅
涉外企業所得稅
徠涉外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的企業所得稅。
涉外企業所得稅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外資企業。(二)外國企業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生產、經營所得;
(二)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三)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餘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餘額,超過實收資本的部分。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稅所得的適用稅率為33%(現對設在椒江區、黃岩區、路橋區以及臨海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6.4%的稅率徵收);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稅,應當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並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
(二)外國企業依照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繳的稅款,應當於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三)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彙算清繳。
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採用直線法汁算。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