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教育學會

廣東教育學會

廣東教育學會(THE GUANGDONG SOCIETY OF EDUCATION,縮寫為GDSE)成立於1961年5月,是廣東群眾性教育學術團體,是中國教育學會和廣東省社科聯團體會員。接受省教育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學習思想政治理論和現代教育教學理論。
2、開展群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3、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4、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5、開展基礎教育改革實驗,為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評價與推廣;
6、承接教育部門職能轉移及委託服務;
7、研究、編寫教材,組織出版學術性書刊,發布教育信息,舉辦基礎教育的實驗學校,開展培訓活動;
8、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9、組織教育、教學評價活動;
10、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11、依法從事與本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服務活動;
12、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教育學會(THE GUANGDONG SOCIETY OF EDUCATION,縮寫為GDSE)。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群眾性教育學術團體,是中國教育學會和廣東省社科聯團體會員。本會由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全省有志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教育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駐地在廣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群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開展專題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四)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鑒定與推廣;
(五)研究、編寫教材,出版學術性書刊,舉辦基礎教育的實驗學校,開展培訓活動;
(六)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七)組織教育評價活動;
(八)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成果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需由本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個人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要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經同意連續3年不交納會費,並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應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5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聯繫群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時,如果有候選人超過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任職年齡時,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會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經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三十條 秘書長屬專職人員,其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本會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五)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的鑒定、評獎工作。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教育創新》、《廣東教學》報為本會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和報紙。設立《教育創新》、《廣東教學》報編輯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一刊一報的編輯工作。要明確會刊的學術定位,注重提高質量,使之成為反映會員教育科研成果的陣地,展示我省群眾性教育科研水平的窗口,對廣大教育工作者學習教育科學尋找教育規律、進行教育改革發揮積極的諮詢、參謀作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各分支機構遵循本會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按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各單位會員(市、縣教育學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本會發展個人會員,建立會員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本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