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種類和適用範圍、設計和印製、使用、監督管理、附則6章62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32號)予以廢止。

文件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2013年2月25日

文件全文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國稅發[1998]32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票證管理,保證稅收票證和國家稅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組織稅款、基金、費用及滯納金、罰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時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憑證。
稅收票證既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收取退還稅款的完稅或收款法定證明,也是稅務機關實際徵收或退還稅款的憑據,又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以及進行稅務檢查管理的原始依據。
第三條 負責印製、領發、使用和保管稅收票證的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以及領取和使用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稅收會計主管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印製、領發稅收票證的省級、地(市)級、縣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必須配備專職票證管理人員;使用稅收票證的各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工作由稅收會計負責,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人)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的管理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票證主管部門和主管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計劃財務司主管全國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1.制定和解釋全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其貫徹實施;
2.負責全國統一式樣的稅收票證的設計及特種票證的印製和發運工作;
3.組織全國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組織全國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二)省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全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其貫徹實施;
2.負責本級許可權範圍內的各種稅收票證的印製及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
3.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三)地、市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監督稅收票證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2.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
3.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4.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經驗的交流。
(四)縣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領發工作,保證票證及時供應;
2.指導和監督下屬基層稅務機關正確填用和及時結報繳銷票證;
3.對下屬基層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4.負責本地區稅收票證的盤點工作;
5.組織本級和下屬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核算工作;
6.組織本地區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五)使用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票證主管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單位稅收票證的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2.指導和監督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正確填用票證和及時結報繳銷稅收票款;
3.對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4.負責本單位稅收票證的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五條 稅收票證種類及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稅收通用繳款書。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及扣繳義務人向銀行匯總繳納稅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出口貨物稅收除外)時使用的一種通用繳款憑證。
實現稅務與國庫計算機聯網的,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比照稅收通用繳款書的項目內容自行制定聯網專用繳款書。
二、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專門用於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繳款書,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稅款、費用和滯納金及罰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繳款書,應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本繳款書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專用。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專門用於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繳款書。
四、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務機關自收現金稅款以及代征代售單位(人)代徵稅款后,向銀行匯總繳款時使用的專用繳款書。匯總繳款時,用本繳款書或用“稅收通用繳款書”,由各地自定。
五、稅收通用完稅證。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自收現金稅款時使用的一種通用收款憑證。
六、稅收定額完稅證。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徵收屠宰稅、臨時性經營等流動性零散稅收時使用的一種票面印有固定金額的現金收款憑證。該完稅證不得用於徵收固定納稅戶的稅款,也不得發放給扣繳義務人使用。
七、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納稅人採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電子結算等轉帳結算方式繳納稅款時使用的完稅憑證。此憑證僅用於證明納稅人已完稅,不得用於收取現金。該憑證可發給納稅人開戶銀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扣收稅款、費用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征單位代徵稅款時不得使用此憑證,應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定額完稅證。
九、稅收罰款收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事後以現金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
十、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併當場以現金向稅務機關執罰人員繳納罰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收款憑證。
十一、印花稅票。在憑證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於徵收印花稅稅款,並必須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一種有價證券。按其票面金額可分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二、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依照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已徵收入庫的稅款從國庫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及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提成時使用的一種退庫專用憑證。本退還書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局級領導簽發,設立鄉(鎮)金庫的地區,也可以由其相應的所級稅務機關領導按鄉(鎮)金庫的退庫範圍簽發。本憑證一律由稅收會計部門填開。
十三、小額稅款退稅憑證。稅務機關從自收現金稅款中退還限額以下的納稅人多繳稅款時使用的一種專用退款憑證。
十四、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憑證及章戳:
(一)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將購進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憑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到當地縣級國家稅務局換取的一種出口貨物退稅專用憑證。此分割單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專用。
(二)車船使用稅標誌。統一粘貼在機動車輛上專門用於證明車輛已經完稅或已經獲准免稅的一種憑證。
按標誌內容不同分為完稅標誌和免稅標誌兩種:完稅標誌印有“稅訖”字樣,適用於已繳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以及納稅有困難給予定期減免的車輛;免稅標誌印有“免稅”字樣,適用於稅收法規明確規定免徵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
(三)稅票調換證。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票證檢查時,換取納稅人收執的稅收完稅憑證收據聯時使用的一種證明性完稅憑證。
(四)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項目憑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經稅務機關核定,其投資項目整體適用零稅率時,由稅務機關給納稅人開具的證明其投資項目稅率為零的一種憑證。
(五)納稅保證金收據。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六)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代售單位(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使用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憑證。
(七)票證專用章戳。稅務機關印製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包括稅收票證監製章、徵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等。
稅收票證監製章是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票證印製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徵稅專用章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徵收和管理業務,填開稅收票證時使用的徵稅業務專用公章。
退庫專用章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收退庫業務,填開退庫憑證時使用的並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印花稅收訖專用章是採取以稅收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一種專用章戳。
十五、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規定列入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各種票證及章戳。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各種稅收票證的設計、印製、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停用、盤點、損失處理、核算及檢查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管理。其中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稅收罰款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印花稅票、稅票調換證和退庫專用章應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並嚴密核銷手續。
第七條 稅收票證的設計和印製:
一、除當場處罰罰款收據由財政部門制定,稅務與國庫計算機聯網專用繳款書、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其基本項目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和稅收定額完稅證的式樣由各地省級稅務機關自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型大小的編製方法均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的票證各欄目尺寸、字體規格及計稅欄下留多少空行等,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定。
二、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以及需要由國家稅務總局印製的票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印製,當場處罰罰款收據向省級財政部門領取,其他各種稅收票證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和要求集中統一印製。各負責票證印製的稅務機關應選擇具備安全和保密條件的印刷廠承印票證。
三、所有分聯式票證各聯的右上角字型大小上方,都必須印有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機構區別標記“國”字和“地”字。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的各種稅收票證(印花稅票除外),都必須在各種票證的規定聯次的台頭中央套印稅收票證監製章。監製章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樣章下發各省級稅務機關使用。
五、徵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和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其刻制許可權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自定,但不得下放到所級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刻制的徵稅專用章和退庫專用章都必須在省級稅務機關留底歸檔備查。
第八條 稅收票證領發。為了加強票證印製和領用的計劃性,確保票證領發安全,防止票證領發數量、號碼發生差錯和票證浪費,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票證領用計劃。各縣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一般按季或按年)向上級稅務機關編報下期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層層匯總,上報至負責印製的稅務機關,印製機關根據上報的數量安排印製和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稅收票證應使用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委託他人捎帶或代領,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郵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委託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發運單位負責發送各省級稅務機關,省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領取或發送時,應有專人押運。
三、交接手續齊全、嚴密。所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領取票證時,必須由領、發人員當面共同清點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在“票證領用單”或“交接清單”上登記各種票證的領發數量、字軌和起止號碼、領發時間,然後加蓋機關及領、發人員印章,辦完手續后,領、發雙方各執一聯,雙方據此作為登記票證帳簿的原始憑據。
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向基層稅務機關領取票證時,必須持“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取,領發的票證清點完畢后,領、發雙方交換結報手冊互為對方登記領發票證種類、數量、字軌號碼及領發時間,然後在手冊上雙方共同簽章。
各級稅務機構在發放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時,如需要拆包發放,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共同拆包點本(張)、點份(枚),數量核對無誤后發放。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向基層稅務機關領取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時,必須拆包發放。
第九條 稅收票證保管。各級稅務機關和票證使用人員必須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證:
一、票證保管要有專人,票證存放要有專門設施。各級稅務機關的票證主管人員負責票證的保管工作。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必須設置具有安全條件的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必須配備票證保險專用箱櫃;稅務人員和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外出使用票證要有票證專用包袋。
二、票證存放要安全。票證管理人員和用票人員要經常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等工作。
三、攜票人員票不離身。稅務人員和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不準帶票進行非工作性活動,不得帶票回家。
四、票清離崗。領用票證的各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的票證管理人員、稅務人員、代征單位經辦人員和代售人員發生工作調動,以及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終止稅款徵收業務時,必須將所經管的票證、帳簿等核算資料交接清楚,造冊登記,交接雙方共同簽章,並經稅務機關領導審查核准,才能離崗。
五、已填用的票證(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和作廢、停用及損失上繳的票證,必須按一定方法整理、裝訂(稅收完稅證、罰款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和小額稅款退稅憑證報查聯與相應的匯總專用繳款書報查聯一起裝訂),加具封面,登記造冊,連同票證帳簿和票證報表按規定的保管要求移送歸檔,並按規定期限保存。
第十條 稅收票證填用。稅收票證填開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憑證的法律效力和稅款繳庫的及時性、準確性,也影響到稅收會計、統計核算的準確性,因此,稅務人員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的經辦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填用票證和銷售印花稅票:
一、票證使用人員在填用票證時,必須先檢查票證聯次、號碼、品質等印製質量,按合格票填開。
二、稅收繳款書可由各稅務機關徵收單位填開,也可將其發給繳款人自行填開。主管稅務機關對自行開票的繳款人,必須事先進行輔導,使之準確掌握其應納各稅的繳款書填寫方法。稅收會計對自行填開的繳款書要進行認真審核,以保證填票質量。
三、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一律由納稅人到當地國家稅務局填開,完稅分割單一律由調撥銷售企業憑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到當地縣級國家稅務局申請填開,並同時收回原繳款書和原分割單。
四、專票專用,先領先用,順序填開。各種稅收票證均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填用,不得互換使用。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其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五、稅收票證必須分納稅人、分次填開。每個納稅人每次繳納稅款都必須填開票證,不得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票證,不能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填一張票證,同一納稅人繳納同一種稅款,如稅款不是同一所屬時期的,也應分別按各個所屬時期填開票證。
六、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聯網專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和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可一票多稅,但必須在票證上按稅種分行填寫,以便按稅種分別匯總繳庫。同一納稅人繳納同一所屬時期的同一種稅款,如稅目或計征項目不同,必須在票證計稅欄按不同的稅目或計征項目分行填寫。
七、車船使用稅標誌按每個應稅機動車輛核發一個標誌,每年換髮一次,一個車輛一年內分幾次納稅的,在第一次納稅時核發。完稅標誌必須在車輛完稅後或定期免稅批准后憑繳款書、完稅證以及免稅證明核發,免稅標誌必須憑車輛有關免稅證明核發。因意外事故丟損標誌需要重新核發標誌時,應由納稅人填具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后才能補發。
八、多聯式票證要一次全份複寫或列印,不能分次分聯填寫。票證各欄目要填寫齊全,字跡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簡寫、省略、自行編造、塗改、挖補。票證填寫錯誤和發生污跡時,應全份作廢另行填開。
九、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複寫式紙填開或列印,不準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和紙填開。
十、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章戳所用顏色由各地稅務機關自定。除稅收票證監製章外,其他各種票證專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證上。
十一、嚴格執行票證填用“十不準”。即:不準用繳款書收取現金;不準用完稅證代替繳款書;不準用其他憑證代替稅收票證;不準用稅收票證代替其他收入憑證;不準用白條子收稅;不準開票不收稅(賒稅);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幾本(同類)票證同時使用;不準跳號使用;不準互相借用票證。
第十一條 稅收票證結報繳銷。為嚴防稅收票款發生損失,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下列要求結報和繳銷票證。
一、稅務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持“票款結報手冊”和已填用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報查聯、完稅分割單存根聯,連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貨物專用稅票向稅收會計或票證主管人員辦理票證銷號和票證上繳手續,當面清點無誤后,在手冊上登記銷號並相互簽章。
二、自收現金稅款的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單位填用各種完稅證、稅收罰款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小額稅款退稅憑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后,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於當日或次日;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代扣稅款的,應按限期、限額(期限和額度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持已填用的票證存根聯、報查聯(扣繳義務人還必須持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票證,連同所收的稅款和“票款結報手冊”向發放票證的基層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算、
票證銷號和票證上交手續,結報人員和稅收會計當面清點票款無誤后,在手冊上登記銷號並相互簽章。
三、上述一、二款規定結報繳銷的票證,在結報時發現票證跳號、缺號、塗改等,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向領導報告。
四、基層稅務機關和代售單位銷售印花稅票,應建立印花稅票銷售帳簿,逐筆或逐日登記,按期將銷售印花稅票的數量和銷售金額匯總填制“印花稅票銷售結報單”或“票款結報手冊”,連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銷售的印花稅票,向基層稅務機關稅收會計辦理票款結報。
五、基層稅務機關應將填票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根據“稅收票證出納帳”,按期填報“票證繳銷表”一式兩份,連同必須上繳的票證上報縣級稅務機關,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在“票證繳銷表”上籤章並退基層稅務機關一份。
除上述規定明確必須嚴格結報繳銷的票證外,其他各種票證的結報繳銷要求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定。
第十二條 稅收票證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各級稅務機關和票證填用人員在領發、填用票證時,如發現票證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聯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製質量不合格情況,應及時查明字軌、號碼、數量,全包、全本、全份作為廢票清點登記,妥善保管,按規定要求集中上繳地(市)級稅務機關或印製機關。
二、在填用過程中因填寫錯誤而作廢的票證,應在該份廢票各聯註明“作廢”字樣和作廢原因,全份保存,按期與已填用的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上繳縣級稅務機關,不得自行銷毀。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 稅收票證盤點。各級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票證要經常進行盤庫和清點,保證結存票證與帳簿數字一致,如發現帳實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查處:
一、填票人員每日工作結束后,要將剩餘票證與“票款結報手冊”相核對。
二、各級稅務機關票證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並與帳簿結存數進行核對。
三、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會計對稅務人員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所存票證,要按月結合票款結報,與“票款結報手冊”進行清點核對,核對后在“票款結報手冊”上互相簽章。
四、縣級稅務機關對下屬各單位及所有填票人員的結存票證、每季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盤庫和清點。
第十四條 稅收票證損失處理。各級稅務機關要採取切實措施,嚴防票證損失,一旦發生損失,要嚴肅查處。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發生損失時,應按下列要求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蟲蛀、鼠咬、霉毀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證損失時,由受損單位及時組織清點核查。清查后票證沒有發生丟失,僅發生毀損的,毀損殘票報經有權核銷的上級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后,予以核銷;票證發生丟失的,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二、因被盜、被搶或發生自然災害等原因丟失票證時,應及時查明丟失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並立即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和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緝。經查不能及時追回的票證,應及時聲明作廢並按規定許可權報請核銷。
三、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應封存保管,按規定直接銷毀,不作廢票處理。
四、丟失票證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責令其賠償:
(一)有價證券照價賠償。
(二)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罰款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和稅票調換證每份賠償100元至300元。
(三)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每份賠償200元至500元。
票證損失的核銷許可權和核銷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稅收票證銷毀。
一、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製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追回票證以及印發稅務機關規定銷毀的票證等。
二、已填用票證存根聯和報查聯應在規定保管期限后銷毀。
三、未填用的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及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等特種票證需要銷毀的,必須逐級上繳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銷毀。其他未填用的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需要銷毀時,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並編造銷毀清冊,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領導批准,指派專人復點並監督銷毀。
其他各種票證需要銷毀時,由票證主管人員清點並編造銷毀清冊,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票證主管部門領導批准。
第十六條 稅收票證核核算。各級稅務機關都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稅收票證分類出納帳”(見附件),依據票證領用單或交接清單、票款結報單、票證繳銷表、票款結報手冊和票證損失報告單等票證原始憑證,對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銷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的登記和核算,定期結帳,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並按期編製“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和“印花稅票用存報表”(見附件),報送上級稅務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及時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年度終了,各級稅務機關還必須將票證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逐級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 稅收票證審核。縣級以下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法規定、國家預算制度、國家金庫制度和票證管理制度,對結報繳銷的票證進行嚴格的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結報繳銷的票證,應由稅收會計結合會計原始憑證審核工作進行全面的審核;對下屬基層稅務機關結報繳銷的票證,應由票證主管人員進行複審。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以下稅務機關還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八條 稅收票證檢查。各級稅務機關都必須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稅收票證的印製、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清理檢查。
基層稅務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稅務機關每半年至少要一次票證抽查;省級稅務機關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抽查單位數不得少於總數的30%;每三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十九條 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雖未損失票款,但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的稅務機關管票、用票人員及單位負責人,應分別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對視同現金管理的票證發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責令其賠償外,可處以罰款。其中,對扣繳義務人每次損失票證的處罰金額不超過1000元;對代征代售單位(人)損失票證的處罰,按代征代售合同規定辦理。
三、對利用稅收票證混庫和積壓、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稅款損失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稅收票證式樣和保管期限另行制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發的有關票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稅收票證帳表格式附后(見附表1-4)。(略)

實施有關問題


關於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未納入《辦法》的幾種相關憑證的使用
稅務機關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8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號)收取稅務代保管資金時使用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以下簡稱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車購稅徵稅專用章”,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入稅收票證核算範圍,並且參照《辦法》的規定,對《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進行管理。
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列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不屬於稅收票證的範疇,但是,經銀行確認並加蓋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的《電子繳款憑證》可以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核算憑證。
二、關於幾種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一)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使用管理
已經取得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應當由銷貨企業憑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到所在地的縣(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務機關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時,必須先收回原《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原《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
(三)稅收完稅證明的使用管理
1.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2.《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3.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開具完稅證明時,必須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4.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四)《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使用管理
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併辦理。
三、關於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一)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按照《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時,應當填制《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連同所收取的稅款或稅款匯總繳庫的相關憑證(《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稅款的結算和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核對無誤的,雙方互相簽章並登記《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報送代征、代扣稅款報告表,用於對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的核算及手續費的支付管理。
(二)有條件的地區,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和扣繳義務人報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稅款電子明細清單,列明納稅人名稱、稅種、稅目、稅款所屬期、稅額、已開具稅收票證字型大小等。
四、關於新稅收票證式樣的啟用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稅務機關統一啟用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辦法》制發的新稅收票證式樣,國家稅務總局根據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發的稅收票證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子繳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制發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制發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式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完稅證〉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7〕177號)制發的契稅完稅證式樣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