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產權
國有資產產權
國有資產產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擁有的資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國有資產的原始產權和法人產權。
國有資產產權的性質:
(一)產權主體具有經濟實體性
產權主體是具有經濟實體性主要是指法人產權主體,是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按照國家的授權和委託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上交利稅的權利和義務。
(二)產權的獨立性
通過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市場促進資產的合理流動,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發揮資產的營運效益。
(三)產權體系的可分性
產權體系是由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所構成的整體。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產權的四種基本職能之間的分離將愈來愈經常化和廣泛化,財產除了贈與出售等行為對引起財產所有權轉移外,所有人佔有、使用、收益處置權的分離,都不會引起所有權的轉移。
國有資產產權的功能:
(一)界區功能
產權的界區功能是指通過對產權的界定明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各經濟主體對屬於自己財產所據有的各種權利,通過法律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激勵功能
產權明確后資產經營主體根據市場需要,充分發揮自主經營的積極性、有效配置資源、激勵經營者獲取較高利潤。
(三)約束功能
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要通過建立健全責任制來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為了引導經營者的行為,約束任意侵害國有資產行為的發生,同時對不致影響經營者的自主權就必須規定明確的行為規範,制定明確的責任。
(四)交易功能
產權具有轉讓性,這種特性要求社會生產中的生產要素實行整體流動,並在流動過程中,重新組合、優勝劣汰,使資產存量不斷得到自我調整和自我優化,從而實現資產的最大增值,要實現這一點,必須建立規範化的產權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