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譽權

法人名譽權

法人名譽權是社會對法人的信譽、外在形象、經營特色、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各方面的總的社會評價。

特徵


(1)內容以經營形象為主。法人名譽權的內容直接與法人的經濟活動和生產經營成果相聯,是伴隨企業經營過程中通過自身的能動作用而塑造出的社會形象,即對法人生產經營能力、生產水平、資產狀況、產品聲譽、商業信用、成果貢獻等因素的綜合社會評價。
(2)與財產利益緊密相聯。法人名譽一旦遭受損害,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收入,導致產品滯銷、交易關係中斷,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
(3)法人名譽權被侵害的方式以虛假宣傳為主。法人名譽損害方式主要是虛假宣傳或商業詆毀行為。通常是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以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名聲或在報紙、電台等大眾媒介上進行虛假不實或評論失當而損害企業名譽權。
(4)法人名譽損害後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譽損害的後果是造成法人社會評價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產生精神痛苦,不同於公民名譽的損害是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

內容


1.法人名譽保有權。
法人對於自己的名譽享有保有的權利。名譽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權利人無法以自己的主觀力量人為地改變、支配它,而只能對這種已獲得的客觀性名譽予以保有。保有權的實質問題,是指法人不是以自己的主觀力量左右社會評價,而是通過自己的行為、業績、成果作用於社會,以進一步使公眾對自己的價值予以公正的評價。具體來說包括兩方面:一是有權保持自己的名譽不降低、不喪失。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譽不佳時,有權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改進它。
2.法人名譽維護權。
法人享有名譽維護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對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為請求權,任何他人都負有不得侵害名譽權的法定義務。(2)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名譽權人有權尋求法律保護,對侵權人實施民法制裁,並有權請求進行損害賠償。(3)法人名譽利益支配權。法人雖然對社會對自己的評價不能支配,但是,對於自己的名譽權所體現出來的財產利益是有權進行支配的。法人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譽,與他人進行廣泛的政治、經濟交往,使自己獲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法律中的規定


1.《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民法通則》第5條、第101條、第120條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50條、第151條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