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研究會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是由團中央主管、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專門從事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由從事青少年研究和青年運動歷史研究的科研人員以及社會各界熱心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自願聯合組成的社團(非營利)組織。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於1999年3月成立,機構設在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是經團中央書記處同意,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在原中國青年研究會和中國青運史學會合併的基礎上增加了少年兒童研究的職能。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中文簡稱為“中國青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 ,縮寫為CYCRA。本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Beijing China)。2012年6月20日,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被國家民政部評估為“全國性學術類社團4A級”。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是由從事青少年研究和青年運動歷史研究的科研人員以及社會各界熱心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自願聯合組成的專門從事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宗旨是對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發展、青少年問題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運動歷史和少年兒童教育與工作的歷史開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團結和教育青少年事業服務,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服務。
A、聯繫、團結、凝聚全國青少年研究各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廣大實際工作者,制定研究規劃,指導、協調和推動全國的青少年研究和青運史研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活動和科研成果的評估活動。
B、組織青少年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接國家有關青少年問題的科研任務,為團中央及黨政有關部門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決策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
C、組織對有關歷史資料的徵集、整理和專題研究,開拓在史學領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陣地,發展和完善青少年學科群。
D、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
通過專業委員會的建立和會員的發展,整合研究力量;通過編髮《中國青研會通訊》和三個會刊(《中國青年研究》、《少年兒童研究》、《青運史輯刊》)及各地青少年研究刊物、網際網路等手段,使青少年研究的信息和成果得以及時、通暢的交流與共享;通過重點課題的實施,充分發揮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及會員的作用。
與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推出“中國青少年素質教育——成功計劃”。配合國家關於推進青少年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專題研究及相關活動,努力使素質教育具體化、有形化、可量化。在全國的500所學校及校外實踐基地建立素質教育研究實踐基地,組織科研力量同實際工作相結合,使這項工作有所突破。
辦好每年一度的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使其成為國內知名的青少年素質教育年會。
A、基本構架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修改章程,推行領導機構。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具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等職能。理事會的職責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的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本會具體辦事機構。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即青年研究專業委員會、少年兒童研究專業委員會及青運史研究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理事會的研究規劃,吸納更廣泛的社會力量,開展分領域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或理事擔任。
B、會員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存制。
◆凡熱心青少年研究事業的學者、實際工作者及社會各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可以個人會員的形式申請加入本會。
◆全國各級團的研究機構、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研究會及研究學會和其他與青少年研究有關的社會科學的學術組織和機構,均可以團體會員的形式加入本會。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從事有損本會的活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將被除名。
C、工作部門
◆辦公室:主要職能是做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織工作;承擔每年一度的年會暨學術研討會的組織和策劃工作;負責對研究會秘書處其他部門的管理工作。
◆研究發展部:主要職能是圍繞研究會近期工作計劃,開展學術、科研活動,從事相關課題研究。
◆活動部:主要職能是根據研究會近期工作任務,策劃大中型活動,促使研究成果更好、更快地向社會轉化。
◆會員部:主要職能是發展會員,不斷整合研究資源,管理會員會籍,及時反饋會員建議,促成資源共享局面。
成員結構
A、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共計237人,會員1100人左右(截止到2004年2月1日)。
B、理事組成概況:
◆年齡:45歲以下的有154人,佔64.9%;46-60歲的有80人,佔33.7%;60歲以上的有3人,佔1.2%。
◆性別:女同志有46人,佔19.4%;男同志有162人,佔80.6%。
◆學歷:大專以上文化的有237人,佔100%;具有高級職稱的有96人,佔40.5%。
◆職業分佈:
社會各界人士約佔35%,主要是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法學、經濟學、哲學、傳播學和政治學等學科知名學者。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約佔5%,主要來自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同青年工作關係密切的部門。
各地團系統約佔20%,主要是從事經常性調查研究工作的部門負責人。
各地青少年研究機構約佔20%,主要是各省市區專門從事研究工作的青少年研究所所長、青少年研究會會長和部分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組織能力的團校校長和青年管理幹部學院院長等。
團中央系統約佔20%,主要是團中央系統的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領導。
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會徽由字母C(CHINA)組成一個逐層剝離、旋轉上升的圖形,意喻本會是一個全國性的學術研究團體。中間的一棵小樹象徵青少年茁壯成長。C字圖形緊緊圍繞著小樹,意喻本會通過對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切實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服務的宗旨。
(2010年1月18日經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CYCR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青少年研究、青年運動歷史研究的科研人員和社會各界熱心青少年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填寫組織性質,比如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對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發展,青少年問題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運動歷史和少年兒童教育與工作的歷史開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團結和教育青少年的事業服務,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服務。
本會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循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為基本準則,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雙百”方針,提倡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業的發展特點和現實問題開展學術活動,突出研究的應用性、開放性和前瞻性。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辦事機構設在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範圍描述必須具體、明確,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
(一)聯繫、團結、凝聚全國青少年研究各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廣大實際工作者,制定研究規劃,規範、協調和推動全國的青少年與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運史研究,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活動和科研成果的評估活動。
(二)組織青少年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接國家有關青少年的科研任務,為團中央及黨政有關部門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決策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髮青少年研究類圖書、刊物及會員通訊。
(四)組織對有關歷史資料的徵集、整理和專題研究,開拓在史學領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陣地,發展和完善青少年學科群。
(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在青少年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予以表彰、獎勵。
(七)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服務,反映其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於青少年問題研究,或熱心支持青少年問題研究工作;
(五)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正在從事或一貫熱心於青少年問題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18日第三次(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