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璥

吳璥

吳璥(1747—1822)字式如,浙江錢塘人,吏部侍郎吳嗣爵子,清朝大臣。乾隆四十三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大考擢侍講學士,典陝西鄉試。五十四年,督安徽學政。召見,高宗因其父曾為總河,詢以河務,所對稱旨,即日授河南開歸陳許道。累遷布政使。五十九年,巡撫出視賑,璥充鄉試監臨,聞河水暴漲,即出闈馳防,帝嘉之。六十年,署巡撫。

嘉慶二年


嘉慶二年,楚匪齊王氏犯河南,擊走之,復剿息縣匪,賜花翎。母憂留任。四年,署河東河道總督,尋實授。請增河工料價,歸地糧攤徵,詔斥其病民,革職留任。五年,調南河,堵合邵家壩漫口,加太子少保。八年秋,河決衡家樓,命豫籌來年漕運,請疏邳州、宿遷諸閘,於宿遷、桃源交界築束水草壩,濬淤淺,依議行。又言徐州一帶河水寬深而未消落,乃海口壅塞所致,詔相度治之。尋疏陳:“雲梯關海口暗灘,尚非全被阻遏。請於黃泥嘴開引河,並挑吉家浦、於家港、倪家灘、宋家尖諸灘。”允之。九年秋,洪湖水漲未消,請緩築仁、智兩壩,以保堰、盱堤工。時東河衡工甫合,清江浦河口水淺阻糧船,上謂清水力弱,由啟放仁、智等壩所致,命侍郎姜晟往會籌蓄黃濟運。璥與合疏請堵二壩及惠濟閘之鉗口壩,使湖水全力東注,刷通河口,並啟李工口門,減掣黃水,從之。上終以璥多病,治河不力,雖宥其罪,命解職。

十年至十三年


十年,授兵部侍郎,調倉場侍郎。
十一年,復授河東河道總督。因料物例價不敷,請依南河按時價折銷,允之。復請歲料幫價歸地糧攤徵,被嚴斥,革職留任。尋又以堤堰工需併入衡工善後題銷,上切責之。十三年,召回京,授刑部尚書。命偕侍郎托津赴江蘇鞫獄,並勘議海口改道,請仍復故道,接築雲梯關外大堤,從之。復授江南。

十四年


十四年,疏陳:“海口應濬,而大堤不堅,旁泄必淤;蓄清為要,而堤壩不復,遇漲必潰。今閘壩無減黃之路,五壩無節宣之方,皆宜急為救治。”詔韙之,令盡心經理。是冬,以海口挑復正河,費用浩繁,不及於次年桃汛前舉工,請權宜仍濬北潮河以通去路。

十五年春


十五年春,偕兩江總督松筠合疏請修復正河,詔允行;而斥璥無定見,前後矛盾,責其認真督治,不得以事由松筠主持為推諉之地。尋因病乞假,詔解職,俟病痊以六部尚書用。璥既去任,松筠疏論河工積弊,謂璥與徐端治理失宜,用人不當,墊款九十餘萬,恐有冒捏。又兩淮鹽政阿克當阿劾揚河通判繆元淳浮冒工款,稱:“璥路過揚州,與言廳員營弁不肖者多,往往虛報工程,且有無工借支。前在任六七年,用帑一千餘萬,今此數年,竟至三四千萬。”詔斥璥知而不奏,命尚書托津等往南河按之,劾璥失察誤工;又濬淮北鹽河,未經奏陳,濬后復淤,詔切責,降四級調用,與徐端分賠鹽河工款,命璥赴南河襄辦王營減壩及李家樓漫口。

十七年


十七年,補光祿寺卿,累遷吏部侍郎。十八年,睢州河溢,命赴南河察勘湖河。

十九年


十九年,授河東河道總督,督治睢工。次年,遷兵部尚書,工竣回京,歷刑部、吏部,協辦大學士。上以璥練習河務,無歲不奉使出勘河。

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


二十一年,協防東河秋汛。
二十二年,勘睢工及山東運河,南河蕭南民堰,清江浦御黃、束清諸壩。
二十三年,築沁河漫口。二十四年,築河南蘭陽、儀封及武涉馬營壩決口。
二十五年,勘南河束清、御黃諸壩及泄水事宜。其間再署河南巡撫,一署河東河道總督。

道光元年


道光元年,以病免。二年,因侍郎那彥寶治河不職降黜,追論璥與同罪,雖已致仕家居,褫其翎頂。尋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