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馬宣言

利馬宣言

利馬宣言是“利馬宣言——《審計規劃指南》”的簡稱。1971年10月—11月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的第二次77國集團部長級會議通過。1977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秘魯利馬召開的第九屆代表大會通過。它包括原則聲明、行動綱領、關於發展中國家要採取的措施和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採取的措施的聯合聲明以及會議后發展中國家的關係等內容。

主要內容


全文分七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市計的目的;事前審計和事後審計;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傳統審計和效益審計;最高審計機關及其成員的獨立性;最高審計機關財務的獨立性;同議會的關係;同政府和行政部門的關係;凋查權;審計結論的執行;專家意見和其它協作權;審計方法和程序;審計人員:國際知識交流;向議會和公眾報告;報告方法;審計職權的憲法依據和對公共財務管理的審計;對駐外機構的市汁;稅務審計;對承包合同和市政工程的審計;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審計;對政府投資的工商企業的審計:對受資單位的審計;對國際和超國際組織的審計。
宣言要求發展中國家能“充分參加改革世界貿易和貨幣制度的任何事先磋商和決策”。為發展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爭取到非互惠的和更加優惠的待遇的共同努力提供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