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1992年第六次學部委員大會通過 1994年第七次院士大會第一次修訂 1996年第八次院士大會第二次修訂1998年第九次院士大會第三次修訂 2000年第十次院士大會第四次修訂 2004年第十二次院士大會第五次修訂 2006年第十三次院士大會第六次修訂 2008年第十四次院士大會第七次修訂 2014年第十七次院士大會第八次修訂)。

第一章


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第一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
第二條 院士的義務與權利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應用,努力創新,做出成績;提倡科學道德,維護科學精神,發揚優良學風,普及科學知識,起表率作用;積極培養人才,推動科學技術隊伍建設;參加院士會議,承擔中國科學院學部組織的諮詢、評議任務;積極推動科學技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國家科學技術重大問題的決策有建議權;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推薦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條 為維護老年院士的身體健康,在院士中實行資深院士制度,對年滿80周歲的院士授予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以下簡稱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繼續享有第二條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享有資深院士津貼,但不擔任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成員和各學部常務委員會成員等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外籍院士候選人的推薦和選舉工作,自由參加院士會議。

第二章


第四條 院士的標準和條件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具有中國國籍的研究員、教授或同等職稱的學者、專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可被推薦併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第五條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增選總名額不超過60名。各學部每次增選名額的分配,由院士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根據學科布局和學科發展趨勢確定。
第六條 院士候選人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推薦,不受理本人申請。
(一)院士直接推薦候選人。每次增選,每位院士推薦候選人限額不超過兩名;獲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薦為有效。對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的推薦,僅適用此款。
(二)國內各有關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中國科協所屬一級學會,按組織系統推薦候選人。此類候選人,必須經過其主管部門、中國科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初選。
第七條 各學部常務委員會組織院士對候選人進行評審和選舉。評審必須堅持標準,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對候選人進行全面、科學的評價。
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差額比例為百分之四十。各學部參加投票選舉的院士人數,應超過本學部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獲得贊同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本學部應選名額,根據得票數依次當選,滿額為止。選舉結果分別由各學部常務委員會檢查確認,經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審議批准后,以書面形式向全體院士通報。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第九條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或喪失科學道德,違背院士標準,有不少於5名院士書面提議,要求撤銷其院士稱號時,由其所在學部常務委員會受理並審議后,通過本學部全體院士投票表決,可做出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做出此項決定時,參加投票表決的院士人數,不得少於本學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贊同撤銷其院士稱號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該項決定,需經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審查批准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第三章


第十條 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在國際上具有很高學術地位的外國籍學者、專家,可被推薦併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外籍院士(以下簡稱外籍院士)。
第十一條 選舉外籍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選舉,每位院士推薦1名候選人,獲得不少於5名院士的推薦為有效。外籍院士由全體院士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其選舉工作與院士增選工作同年進行。參加投票選舉的院士人數,應超過院士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獲得贊同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當選。
第十二條 外籍院士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和中國科學院學部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中國科學院學部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中國科學院學部贈送的有關出版物。外籍院士不享有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的推薦權;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國國籍后,可直接轉為院士或資深院士,並享有同等義務、權利及有關待遇。

第四章


第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是國家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諮詢機構。現設數學物理學部、化學部、生命科學和醫學學部、地學部、信息技術科學部、技術科學部等六個學部。院士按其所從事研究的學科領域,分別參加一個學部。學部的全體院士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各學部分別從本學部的院士中,選舉產生若干名常務委員,組成學部常務委員會,負責本學部的工作。學部常務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至多任滿3屆。學部常務委員會,每屆更換至少三分之一、至多不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
學部常務委員會推選學部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持學部工作和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與常務委員的任期相一致。學部常務委員和主任、副主任,由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批准任職。
第十六條 學部的職能
(一)受國家委託或根據院士的建議,組織院士對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和重大科學技術決策提供諮詢,推動科學技術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二)接受委託,組織院士對重要研究領域、研究計劃和研究機構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和指導。
(三)組織選舉院士。
(四)開展學術活動,同國內外學術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
(五)在學部全體院士會議上,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各項職能、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五章


第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大會,是中國科學院學部的最高組織形式。院士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一般於公曆逢雙年份6月的第一周舉行。
第十八條 院士大會的職能
(一)審議常設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常設領導機構成員。
(三)制定和修訂院士章程。
(四)決定學部的設置和調整。
(五)開展學術活動。
(六)提出重大建議。

第六章


第十九條 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是由中國科學院院士組成的學部主席團(簡稱主席團)。主席團由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學部工作的副院長、各學部主任、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經院士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名成員組成。中國科學院院長為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
院士大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成員,任期為4年,不連任。
聘請中國工程院院長、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門的負責人,為主席團顧問。顧問列席主席團會議。
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情節特別嚴重或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
第二十條 主席團設執行委員會,執行院士大會和主席團的決議,領導學部工作。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團執行主席、負責學部工作的副院長、各學部主任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組成。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領導學部的重大諮詢評議、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和出版、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等工作。專門委員會由各學部常委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委員組成。專門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1屆。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選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專門委員會工作。專門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副主任由學部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受執行委員會委託,負責學部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可由非院士擔任,人選由主席團執行主席提名,主席團通過並聘任。秘書長列席主席團會議和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的職能
(一)決定召開並主持院士大會。
(二)審議並決定提交院士大會的各項議案。
(三)聘請主席團顧問。
(四)批准各學部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五)聘任執行委員會秘書長。
(六)決定各學部增選院士名額。
(七)審議各學部增選院士的選舉結果。
(八)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名單。
(九)審查和批准撤銷院士稱號的決定。
(十)根據需要,決定設立跨學部的專門委員會。
(十一)院士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編印以下出版物:
論文集。刊載院士在院士大會、各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和學部組織的學術會議上宣讀的學術報告。
學部年報。刊載院士大會和各學部全體院士會議上的工作報告、決議、規章及學部的組織機構和活動大事記等。
諮詢報告年報。刊載由學部組織、院士主持的對重大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諮詢的報告、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 院士和學部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國家撥款,同時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八章


第二十七條 除特別規定外,院士大會、各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主席團會議和執行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可作決議;決議在付諸表決時,以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的多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科學院院士大會通過併發布實施,其修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章程可制定有關實施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后實施。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