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比率
流動性比率
流動性徠比率是在1970年實施貨幣管理辦法 (摘要見英格蘭銀行文件《競爭與信貸控制》)之前,對銀行貸放的控制,部分是通過要求銀行遵守流動資產 (指現金、隨時按短期通知向貼現市場發放的貸款、票據) 與存款債務總額之間所規定的最低比率來實現。這種以清償能力比率代替現金比率作為銀行業務的控制比率的理論,在50年代已為英國銀行業所普遍接受。該理論是基於下述事實:國庫券發行量激增,貨幣當局實施的穩定國庫券率的政策,以及促使貼現市場保證吸收已發行的一切證券的制度安排。因此,要求銀行必須遵守的最低清償能力比率為30%,後來又減為28%。
計算出來的流動性比率,只有和同行業平均流動性比率、本企業歷史的流動性比率進行比較,才能知道這個比率是高還是低。一般認為,生產企業合理的最低流動比率是2。這是因為流動資產中變現能力最差的存貨金額約佔流動資產總額的一半,剩下的流動性較強的流動資產至少要等於流動負債,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才會有保證。
在運用流動比率指標進行經營評價狀況時,債權人大多認為流動比率越高越好,但從管理的角度來看,該指標應該有一個上限,流動比率過高,有可能表明公司資金的運用效率不高。
家庭理財規劃中的流動性比率計算公式: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每月支出,一般這個比率為3以上。
反映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比率。主要包括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指企業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式中流動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帳款、有價證券、存貨;流動負債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期內到期的長期債務、應付稅款及其他應付費用。
流動比率是衡量企業財務安全狀況和短期償債能力的重要指標。一般認為流動比率應維持二比一才足以表明企業財務狀況穩妥可靠,但也不是越高越好。例如,存貨積壓、產品滯銷、應收賬款已經過期等雖是流動比率提高,但並不反映企業具有較高的償債能力。因此,考察流動比率必須同時注意流動資產的構成及其長期負債所佔份額的情況。
流動性比率(例)是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核心指標之一。指標分別計算本幣及外幣口徑數據。
計算徠公式為:
指標釋義:
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一月內到期同業往來款軋差后資產凈額、一月內到期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可隨時變現債券投資、其他一月內到期可變現資產(剔除不良資產)。
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軋差后負債凈額、一月內到期已發行債券、一月內到期應付利息及各種應付款、一月內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內到期負債。
監管標準值:
流動性比例指標應“大於等於25%”
速動比率,又稱“酸性試驗”。反映企業速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是衡量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通用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速動資產是指企業擁有的現金,由有價證券和應收帳款構成,不包括存貨。因而速動比率比流動比率更可以反映出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一般認為速動比率以一比一為好。比率過低表示企業對償付短期負債可能有困難。反之,比率過高則表示企業閑置資金過多。但實際上考察速動比率仍需視企業的性質、速動資產的構成和運用情況以及其他因素作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