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定義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它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

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介紹

一、依法成立。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准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准登記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會、學會等。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社會團體要開展活動,就要有相應的財產和經費。這種財產和經費可以是國家撥給的,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的,還可以是集資得來的。但不管來自何種途徑,這些財產和經費應由社會團體獨立支配使用,並能以之來承擔民事責任,才符合法人資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社會團體的性質不同,其名稱也不同,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也不一樣,但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工會委員會,××協會等。如果社會團體沒有自己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而只是附屬於其上級單位或是某機構的一部分,就不具備法人資格。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團體還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


百科名片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特點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人進行各種分類。 (一)外國民法中有關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這種分類是以法人的創立者以及法人職能的性質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設立的行使國家權利職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他權力部門。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以追求私人事業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業等社會組織。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這種分類是以法人設立是否以社員的存在為基礎作為劃分標準的。社團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員)的集合體而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須以其成員的存在為基礎,然後由成員籌集資金成立法人實體。財團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獻財產為基礎,為實現捐獻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3、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這種分類是基於社團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作為劃分標準的。營利法人是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二)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關法人的分類 《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大類四種,一類是企業法人,一類是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法人。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