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明

結婚證明

一般指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整個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概念


其中,婚姻狀況證明就是指結婚證明。
但是從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記條例》實行,結婚不再需要單位或街道蓋章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婚檢,也從原來的強制性要求,變為自願行為。
結婚和離婚因而變得更加簡單,婚姻開始成為純粹的兩個人之間的私事。隨之變化的是,以前婚姻遭遇第三者,有組織撐腰、全民監督、領導教育,可是現在,當婚姻遇到內部危機和外在威脅時,婚姻中的一方到對方單位去告狀、大鬧的家務案例大大減少。

辦理流程


婚姻關係證明的辦理所需材料:
1、當事人申請;
2、單位或村民居委員有關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登記結婚、離婚原始材料。
婚姻關係證明的辦理程序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均應當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予以辦理或拒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