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的對稱,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係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徵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徵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
該法是指如何具體實施稅法的規定,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即屬於稅收程序法。也有學者將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獨立出來,稱之為稅收爭訟法,與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等並列的分類方法。
所謂稅收程序法原則(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係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稅收程序法原則是貫穿於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範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原則位於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制度的中介,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由於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於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徵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原則的要求,使徵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至於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原則的調整範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
稅收程序在運行時,其征納行為的實質內容和表現形式是統一的。稅收程序上的征納行為由兩個方面構成:一是征納行為的實質內容,它是指以行使徵稅職權和履行納稅義務為實質內容的稅收征納權力義務;二是征納行為的運行形式,是指征納行為運行的方式、步驟、時限等表現形式。但正如事物的內容都離不開形式一樣,任何一個征納行為都是兩方面的統一,沒有實質性的征納行為,就沒有其表現形式的征納程序。
稅收程序的構成要素除了主體(徵稅機關、納稅人等)和結果(徵稅決定)要素外,還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等時空要素。方式指完成某一征納行為的方法及行為結果的表現形式;步驟指完成某一征納行為所要經歷的階段,稅收程序一般由程序的啟動、進行和終結三個階段組成;時限指完成某一征納行為的期限;順序指完成某一征納行為所必經的步驟間的先後次序。行為的方式、步驟構成了征納行為的空間表現形式,行為的時限、順序構成了的征納行為的時間表現形式,稅收程序正是征納行為空間和時間表現形式的有機結合。
稅收程序的運行結果是作出徵稅決定。在稅收程序中,不論是稅收徵收程序還是稅收繳納程序,其程序結果都是由徵稅機關代表國家針對具體的課稅事項作出徵稅決定,即徵稅機關為實現稅收法律所規定的目標和任務,應納稅人等稅收相對人的申請或依法定職權,依法處理涉及特定稅收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稅收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程序是一種法律程序。稅收程序主要是徵稅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力時所遵循的程序。
稅收程序是征納主體實施征納行為的運行程序。稅收征納行為包括徵稅機關的徵收行為和納稅人的繳納行為,相應地稅收程序也分為徵稅機關的稅收徵收程序和納稅人的稅款繳納程序。在稅收程序中,基於稅收債權的公益性和非直接對待給付性,國家徵稅權力的運行程序在稅收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徵稅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徵稅機關在主動啟動和推進稅收程序的過程中,應認真實行參與原則,為納稅人參加到稅收程序中創造機會和條件,使徵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產生良性互動關係,富有成效地影響徵稅決定的製作過程和結果。
稅收程序是征納主體為了實現稅收實體債務請求權而實施的征納行為。稅收的非直接對待給付性,使得稅收債務請求權的實現不同於私法上債務的履行,它必須藉助於國家權力始能完成。徵稅主體依據國家法律賦予的徵稅職權而進行的徵稅行為,享有納稅人權利的納稅主體相應實施的納稅行為,它們共同構成了作為稅收征納程序內容的征納行為,保證了稅收這一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及時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