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

合法民事行為

根徠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附條件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行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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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合法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特徵


私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作出的行為,與政府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作出的國家行為、法院依審判權作出的裁判行為相區別。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變動民事關係的行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合法行為
所謂合法,就是說它所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為不得以損害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這也是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
表示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想要實現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對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具備意思表示,就不稱其為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決定效果的行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負責。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設定權利,負擔義務,或使權利義務變更、終止。

形式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在我國,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採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

明示形式

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於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審核批准、登記等。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言語表達其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諸如當事人之間當面交談、電話聯繫等。口頭形式是社會公眾在社會生活中廣泛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其優點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觀記載,在發生糾紛時難於取證,所以,口頭形式大多用於即時清結的小額交易行為,而金額較大的、非即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則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行為人以文字元號為表達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優點是通過文字元號將行為人所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客觀地記載於一定的載體上,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有利於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和便於民事糾紛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①視聽資料,就是行為人通過錄音、錄像等所反映的聲音和形象以及電子計算機所儲存地資料表現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
②公證就是由公證機關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審查並加以證明的方式。公證的作用僅僅是證明民事法律行為上真實的和合法的。當發生爭議時,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最強的證據力,當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證據否認公證的效力。應當強調的是,我國法律行為未經公證的,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③審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④登記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須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國,基於不動產的公信原則。與不動產(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都依法要辦理登記。這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形式。

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賴語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過某種事實即可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行為人雖然並沒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就是表達同意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
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是有嚴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行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沉默形式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分類


一、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二、根據其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三、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四、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
五、根據其相互間的關係,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於主行為。
六、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生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的分類,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雙務行為和單務行為,等等。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生效要件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共秩序、善良習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道德底線。把“公序良俗”上升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實現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
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民法總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是成年人,而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相一致的狀態。二是指當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進行意思表示的狀態。
3、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絕對無效


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絕對、確定、當然、永久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下列為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絕對無效。);
四、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六、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行為;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已刪去“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條款。

相對無效


徠(可變更、可撤銷)
下列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二、民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為民事行為
另外,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期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屆滿時生效。

效力待定


又稱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不確定,只有經由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
類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民事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代錶行為。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民事行為;
2.
無權處分行為;
3.
無權代理行為;
4.
無權代錶行為。

法律後果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除此之外,還會產生下列法律後果:
1、財產返還
由於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從民事行為中取得的財產就失去了合法根據,所以,當事人應將其從該民事行為中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財產返還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前者是有過錯的一方將其從無效民事行為中所得財產返還給對方,而對方所得財產則不予以返還,依法另行處理。後者則是雙方各自將其從無效民事行為中所得財產分別返還給對方。
2、賠償損失
無效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相應地產生損失賠償的後果。該後果的承擔是與當事人的過錯相聯繫的。應依據當事人的過錯確認其賠償責任。
3、追繳財產
在法律規定情況下,執法機關要將當事人因無效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予以追繳,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有關法律


《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