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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權

證明永久居留於某國權利的文件

永久居留的英文是PermanentResidence,所以通常也稱為PR。永久居留是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讓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以在該國永遠居住下去,並在許多方面與該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歷史沿革


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綠卡)
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綠卡)
永久居留權指個人容許永久居留於某國的權利,但不享有公民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證俗稱綠卡。
永久居留權,英文縮寫PR。指A國容許別國公民永久居留於A國的權利,權利持有者在A國享有除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一項公民權利外的一切權利和福利。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但不是廣泛理解的綠卡,綠卡只是美國永居頒發的PR。如:加拿大PR頒發楓葉卡

頒發單位


並非所有國家設有永久居留權,以下為設有的國家或地區:
阿根廷
澳大利亞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中國(包括台灣香港澳門)
丹麥
德國
以色列
日本
馬來西亞
紐西蘭
荷蘭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英國
美國
法國
俄羅斯
烏克蘭

權利


永久居民與公民擁有的權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1)選出公職人員的投票權(部分國家容許)
(2)出任公務員(不常見)
(3)出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
(4)持有該國護照
(5)受領事館保護(部分國家容許)

義務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國籍,最常見的是持有永久居留權的情況下在該國的居住年限,此外還有從事的行業或經營的生意等。
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有趣的是,此法規連非法居留者都適用。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

證書管理


永久居民可能會喪失資格,如果:
(1)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規和要求
(2)犯罪而可能被遞解出境

成為公民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后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后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曾參軍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徑於1年後提出申請。

自動權利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1)愛爾蘭和英國
(2)北歐理事會各國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議,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

證明


過去,不少國家僅在護照上蓋印以茲證明。現時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明卡或信件,如美國的綠卡、日本的櫻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
遺失證明文件或持有被盜證明文件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