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是為了適應滇池保護和治理的需要,於2002年4月,在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基礎上組建的。

機構簡介


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對機構設置的通知規定,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既是市滇池保護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又是市政府主管滇池污染治理與滇池保護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
2004年4月23日,成立了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標誌著滇池依法保護和管理又邁上新的台階。

主要職責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職責
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製滇池保護和滇池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及綜合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滇池保護條例》;督促有關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依法認真履行滇池保護職能;承擔滇池保護治理的對外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指導有關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及基層開展滇池保護的各類宣傳教育活動。
(三)研究提出涉及滇池保護的七個縣區及鄉鎮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滇池治理的目標、任務,經市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對有關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滇池治理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四)負責滇池污染治理項目的審查,參與項目業主的確定及項目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或參與滇池治理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審查等工作。
(五)參與涉及滇池保護的七個縣區滇池保護範圍內開發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對七個縣區滇池保護範圍內所有建設項目的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對影響滇池和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建設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制”。
(六)按照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滇池管理行政處罰的實施細則,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七)根據省政府的決定和昆明市滇池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案,負責滇池管理綜合執法;領導滇池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負責滇池管理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協調。
(八)負責行使滇池水體範圍內水政、漁業、航政、土地、規劃、水環境保護、林政、排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九)制定七個縣區利用外資項目發展規劃,負責滇池治理對外合作及外資項目的引進並組織實施。
(十)擬訂滇池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相應的滇池保護管理配套辦法,並督促貫徹執行。
(十一)負責滇池治理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籌集、管理和監督使用滇池治理基金及其他各項治理經費。
(十二)負責滇池綜合治理專家組的管理、聯繫並提供服務;負責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課題研究報告的收集、整理上報;負責對確定的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滇池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科學調度,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協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水利局做好滇池防洪渡汛工作;負責城市排水、城市污水處理、排放的管理,對滇池水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實施監控。
(十四)指導監督七個縣區滇管局(執法分局、滇保辦)和滇池投資公司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市滇池保護委員會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二)規劃計劃處
(三)治理項目管理處
(四)環境影響監督處
(五)政策法規處
(六)宣傳教育處
(七)財務處
(八)對外合作及外資管理處
(九)執法管理處
(十)執法監督處
(十一)人事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內設機構的職責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組織實施本部門“三定規定”工作中負責審定印發,同時抄報市委編辦備案。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製51名(含1名離退休工作人員編製)。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5名(副縣級,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總隊長)、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中層領導職數17名。機關黨委專職書記1名、專職紀檢監察員1名(正科級)、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

主要領導


付文為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局長

其他事項


(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涉及滇池安全度汛、城市防洪方面,應加強與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水務局的聯繫和配合,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洪安全,做好所負責的工程項目防洪排澇安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度汛措施,確保防洪排澇安全,做好滇池的水體置換、水量調度管理工作。
(二)滇池水量調度控制應用計劃,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經市水務局上報省水利廳批准后實施。《滇池取水許可證》由取水單位向市水務局申請,由市水務局委託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初審,市水務局審核后核發,水費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徵收,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執行。
(三)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昆明市滇池管理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的決定》(雲政發〔2003〕123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履行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開展《滇池保護條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條例》及滇池水體、入滇池河道等納入綜合執法範圍內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對滇池流域建設項目選址審查、排水許可的審查等。以上項目以外涉及滇池流域的工作由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
(四)昆明市公安局環保分局在履行滇池治安管理職責的同時,協助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
(五)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管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漁業行政執法處、昆明市滇池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昆明市滇池地方海事處、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處、昆明市滇池生態研究所、昆明市城市排水監測站、昆明市西園隧道工程管理處、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