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中國20世紀80年代在開展城市環境質量綜合整治實踐的基礎上,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定出可比的定量指標,定期進行考核評比,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的一項重要制度。1988年9月,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規定,從1989年起,國家對北京、天津、上海等32個重點城市進行定量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市長對城市的環境質量負責;這項工作應列入市長的任期目標,並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城市人民政府應按考核指標分級制定本市的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並在年度計劃中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範圍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雜訊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置和綠化五個方面,共20項指標。考核結果向群眾公報,接受群眾監督。該項制度使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由定性管理轉向定量管理,也使環境保護工作增加了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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