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貸款是由兩家或數家銀行一起對某一項目或企業提供貸款。聯合貸款的金額一般小於銀團貸款,組織形式比銀團貸款簡單,沒有主牽頭行和牽頭行之分。一般只有一家銀行擔任代理行,負責同其他銀行的聯繫,並對貸款進行管理。聯合貸款也不採用公開發函邀請其他銀行參加銀團,而只是幾家銀行事先經過商討,分別承擔貸款金額,即能組成聯合貸款。由於參加的銀行少,聯合貸款的管理費等費用小於銀團貸款,使借款人減少了借款成本。
聯合貸款適用對象為商業銀行
聯合貸款按
人民銀行規定的
貸款利率和辦法計收利息。聯合貸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如,管理費、代理費、安排費等由合作行承擔。
聯合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與承辦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寬限期,可有短期、可有長期,但最長不能超過與承辦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