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氣象局

江陰市氣象局

江陰市氣象局承擔江陰市氣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和氣象行政執法職能,開展氣象監測和預報預警服務,為江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氣象保障,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與施放氣球管理以及防雷工程監督和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

機構簡介


業務性質屬國家氣象觀測站二級站,按照國家氣象觀測站一般站的任務和流程開展地面氣象測報業務。內設氣象台、服務科、辦公室等三個科室部門,下轄江陰市防雷檢測管理中心等兩個直屬單位。
從1957年建站到1985年成立氣象局至今,全市已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的地面自動觀測站,建立了以8M數字專線為主的快速、可靠的寬頻氣象信息傳輸網路;形成了天氣預報、警報、氣候分析、農業氣象、防雷減災等多種服務手段的現代化氣象服務體系,開展了公眾服務、決策服務、專業服務為主的、依託於信息網路技術的多層次全方位的天氣氣候服務。依法行政,開展防雷設施圖紙審核、防雷裝置跟蹤檢測與驗收、施放氣球管理等防災減災氣象服務。

主要職責


江陰市氣象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主要承擔: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及氣象工作的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指導和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導城鄉氣象工作,組織推進農村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和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信息員隊伍建設。
3.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4.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指導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並審查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和城鄉建設規劃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台站和氣象設施的組織建設和維護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採集、傳輸和匯交;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所使用的氣象資料。
6.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公共服務管理工作;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的發布和傳播;組織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
7.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訴訟;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
8.管理本級氣象部門內部的計劃財務、人事勞動、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業務建設;負責氣象部門雙重計劃財務體制的落實工作;負責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和氣象文化建設。
9.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共設2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綜合管理科、行政服務科)和防災減災科(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規格同地方政府同類內設機構級別。各內設機構的職責為:
1.辦公室(綜合管理科、行政服務科)
負責制訂全市氣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承擔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等任務;承擔計劃財務、人事勞動、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項目管理等工作;負責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和氣象文化建設工作。
2.防災減災科(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
負責制訂全市氣象業務發展規劃和和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管理及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公共服務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氣象台站、氣象設施及探測環境保護和探測資料管理等工作。

直屬業務單位

共設2個直屬業務單位,分別為江陰市氣象台(江陰市氣象服務中心)和江陰市雷電防禦中心。規格同地方政府同類直屬業務單位級別。各直屬業務單位的職責為:
1.江陰市氣象台(江陰市氣象服務中心)
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工作;負責氣象探測資料的採集、傳輸和匯交;負責綜合探測系統、通信網路的建設和維護運行工作。負責決策服務和行業、專業專項、為農氣象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及效果評價工作;負責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負責手機、廣播、電子屏等媒體氣象服務。
2.江陰市雷電防禦中心
負責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及災害事故調查鑒定等工作;負責各類工程、建築和設施等防雷裝置檢測、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工作。

人員編製


江陰市氣象局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編製4名。局領導班子配備1正2副。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由無錫市氣象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
江陰市氣象局直屬業務單位共有國家氣象系統事業編製5名,其中:江陰市氣象台(江陰市氣象服務中心)編製3名,江陰市雷電防禦中心編製2名。

機構性質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地方氣象業務機構,由無錫市氣象局根據情況,與地方政府協商后,單獨設立或在氣象機構加掛牌子,地方編製等按照管理許可權執行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