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

先期租金可轉為購房款的模式

所謂的以租代售方式就是將空置的商品房進行出租,並與租房者簽訂一個合同,在合同期內買所租的房,開發商即以租房時的價格賣給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內所交的房租,可以抵沖部分購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獲得該房的全部房產權;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內不購房,則作退租處理,先期交納的租金可以作為房產開發商收取的房租。

三個優點


一是打破了租與售相脫節的陳舊模式,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現在許多人害怕一旦交了款,房子出現了問題,怕開發商翻臉不認賬,出現的房屋質量問題無法解決。而現在的先租后買就有了先觀察房屋質量的時間,消費者心裡有數,房屋質量好,就買;反之就不買,只是租一下,不會有太大的經濟損失。
二是如果租房者想買下所租的房子時,先期所付的租金可以轉為購房款,相當於分期付款,但又比分期付款或銀行按揭方式少了不少的利息,因此比較實惠。
三是即使租房人不買房,開發商的房子也沒有閑置,昔日的包袱變成了財富。因此說,以租帶售這種新的營銷方式給購房者以較大的選擇餘地,又為開發商自己開拓出了一種嶄新的銷售市場。

存在的風險


這種"以租代售"過程中存在風險專家表示,這種現象雖然表面看似沒有一點破綻,只是針對規避相應稅費,可實際上問題卻很大。買賣雙方都可能在這過程中遭受損失。針對這種"以租代售"售房方式,業內人士解釋說:事情的整個過程中,出售者的出售意願並沒有發生改變,依然是當期出售。"以租代售"是在買賣雙方達成交易之後,沒有立即去辦理過戶手續,而是等到賣方的購房時間滿五年之後再去辦理,這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規避相應稅費的目的,並且市面上也有房主已按這種方式出售房屋。
一是:由於現在房屋的價格具有極大的可變因素漲浮不定,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所簽的價格與所要求的"五年限制"之後的該房屋價格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如果房屋價格上漲了,那麼賣家完全可以寧願賠償違約金也不願意按以前約定的價格賣掉房子。這對於買家來說,則要承擔由此帶來的諸多的不利後果,甚至能丟失掉購買新房屋的機會。出租年限越長,風險就越高。
二是,如果房屋價格下降了,那麼買家也有可能在承租期內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使得出租人出售房產的目的無法達成。也就是說,收益本身的不確定性將給交易雙方違約帶來了巨大的變動空間。
三是,站在買房者的角度看,其實和賣房者簽訂的是附期限合同,這種附期限合同只有期限到期時才生效,如果租房期間雙方因為房價等因素有分歧,買房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