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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天

國家體育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肖天,男,漢族,安徽蚌埠人。北京體育大學擊劍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哲學專業研究生畢業。曾任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人物經歷


教育經歷

北京體育大學擊劍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哲學專業研究生畢業。

工作經歷

曾任安徽省擊劍運動員,國家體委擊劍處處長,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其間帶領中國代表團取得冬季項目奧運會金牌零的突破),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
2003年11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5年0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兼任中國奧委會副主席,中國擊劍協會主席、劍協會名譽主席,國際擊劍聯合會終身榮譽委員,中國滑冰協會主席,中國馬術協會主席,中國體育戰略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

個人生活


家庭生活

妻子:田樺,女,體育總局自劍中心馬術部原副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6月25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7月,國務院免去肖天的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5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肖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肖天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款贓物;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規安排其妻工作並提任職務,出國期間擅自變更路線並延長在國外期限;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由下屬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公款宴請,並出入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賽事審批、體育產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肖天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紀,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肖天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體育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肖天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依法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3日,據高檢網消息,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肖天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競技體育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9月1日上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一案。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務共計摺合人民幣79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肖天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肖天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經查,肖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96.06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