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交通運輸局
市政府工作部門
濰坊市交通運輸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市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製4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長領導職數7名。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交通運輸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將原市交通局的職責、原市市政管理局承擔的城區客運管理職責,划入市交通運輸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路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組織推廣公路水路行業設備新技術、協調閑置設備調劑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將港口企業與國際港口組織聯絡等工作交給有關行業協會。
(五)將口岸管理職責移交濰坊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
(六)加強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協調,優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的職責。
(七)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的職責。
(一)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航空、管道交通運輸,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擬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計劃、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起草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文件;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承擔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擬訂交通運輸有關政策、准入制度、運營規範、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交通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港口規劃和港口岸線及相關路域、水域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水運(服務)企業水運許可和船舶營運等行政審批審核工作;負責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港口設施保安、引航管理及港口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負責水路交通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交通運輸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擬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負責公路通行費收費、交通稽查、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設置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投融資工作。
(六)承擔交通運輸行業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交通運輸行業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七)負責全市國道、省道的布局規劃,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等工作;負責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轄區內國家鐵路的協調工作和地方鐵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鐵路專用線共用管理;負責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擬訂全市民用航空運輸發展規劃和全市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凈空管理。
(十)負責管道運輸的規劃、建設和行業管理等工作。
(十一)負責協調全市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和管道等運輸行業之間的銜接和聯合運輸;按照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
(十二)負責全市交通建設項目和所屬單位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國有資產。
(十三)貫徹實施國家交通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行業科技開發,推動技術進步;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統計,發布有關信息。
(十四)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相關涉外運輸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六)代管山東交通職業學院的黨務工作。
(十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督查、文秘、檔案、保密、信息調研、機關保衛、計劃生育和後勤行政事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會議組織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和市長公開電話辦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協助黨委領導處理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局管幹部的選拔考核管理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信訪和穩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出國人員政審、智力引進、技工考核晉級、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和群團工作;擬訂全市交通行業定員標準、勞動保護政策;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
(三)宣傳教育科(掛新聞中心牌子)。負責指導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精神文明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職稱評聘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行風建設工作;擬訂交通行業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的職工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統戰、對台、宗教、僑務等工作。
(四)法規科。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政策研究,擬訂有關政策;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規範性文件的擬訂、審核和報批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行政複議、應訴和聽證等工作;負責行業法制宣傳、普法教育和法制培訓工作;負責審查和管理交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事項,指導和管理交通行政審批服務窗口工作;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五)規劃科。負責組織編製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及統計數據的對外公布;負責綜合分析、預測交通運輸行業經濟運行情況;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的招商引資、環境保護工作。
(六)財務科。負責制定全市交通行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編製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預算;負責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投融資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預決算的審查、匯總、編報和經費管理;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工作;承擔受委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監督管理所屬單位固定資產。
(七)建設管理科。負責全市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擬訂交通工程建設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交通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重點工程設計的監督管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交通工程技術管理以及資料的搜集和檔案管理工作。
(八)安全科技科。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交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指導科研項目攻關、科技推廣,推動行業科技進步;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技術基礎管理工作,引導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組織、協調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負責所屬企業的技改和行業發展指導工作;負責有關外事工作。
(九)運輸管理科。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負責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銜接工作;承擔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節日運輸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道路運輸、聯合運輸、水路運輸、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鄉鎮交管所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場站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城區客運科。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客運管理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城市客運服務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或參與公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審批城市公共客運線路的設置、變動和公共客運交通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
(十一)市交通戰備辦公室。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制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負責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和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內軍事行動等重大活動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局長 於世文
(一)建立全市綜合運輸體系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全市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市規劃局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在河道內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併發放《采砂許可證》;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水利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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