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場
采場
采場是指礦井下生產的現場工作地點或工作區域,直接大量採取煤炭的場所。可指正在生產的採掘工作面,也可指生產採區。
用來直接大量採取煤炭和其他礦石(例如:石灰岩)的場所,稱為采場。非煤礦山大多都是採取采場採礦法,一般采場的開拓按照礦脈的走向和寬窄采幅布置設計開採,長20-100米不等,采場兩邊為行人通風天井,每個采場底部巷道間隔5米留設放礦漏斗,每個采場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安全行人出口。
第一條:加強采場管理重點要抓好采場地質工作、采場設計、采場計劃、回採作業、采場驗收五個主要環節的管理。
第二條:采場地質與測量工作
(一)采場地質與測量工作必須滿足采場設計、回採作業與安全、儲量管理以及損失貧化管理的要求。
(二)生產探礦必須提供滿足采場設計所必須的地質資料。一般應包括采場地質圖件、儲量、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以及標出相鄰采場、採空區等已施工井巷工程;文字說明應包括:礦體(礦塊、礦脈群)產狀、品位、賦存規律、含礦係數、礦岩性質、構造、斷層、破碎帶特徵、礦化與圍岩地質特徵等。
(三)提供的采場地質儲量級別一般應達到 111b(B 級)及其以上,複雜礦體可以用 121b(C 級)。
(四)應嚴格按有關規程作業,及時進行編錄,取樣、采場測量,采場礦量、分層礦量的測算以及與出礦統計核驗,及時編製采場分層(進路)編錄圖,指導采場探礦找邊和下一分層 回採(溶浸)作業。
(五)執行地礦事業部管理有關礦石貧化、損失率和儲量管理規定,做好采場貧化、損失率、儲量變化的統計與計算以及儲量註銷工作,分析總結,建議提出采場降低貧化、損失率以及提高出礦品位的措施。
(六)生產探礦所提供的采場地質資料,必須經過企業生產技術部門的審核。對生產探礦結果與原地質勘探、補充勘探及基建探礦結果(如產狀、儲量、礦岩穩固性等)出現明顯差異的情況下,由企業組織審核批准,對影響礦井整體生產的,報地礦事業部備案。
(七)采場生產探礦資料必須在編製年度採掘技術計劃前提交。
(一)采場設計是指礦井采場施工單體設計,所有采場都必須有設計。設計必須在礦山設計的採礦方法、中段(塊段)整體設計以及經過審核(批)的生產探礦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採礦方法如有變更需報告原設計批准單位同意。
(二)采場設計主要內容
1. 簡述礦體(礦塊、礦脈群)的地質概況和相鄰采場(採空區)的情況;
2. 布置采准工程和確定采場構成要素;
3. 采准工程要滿足采場通風、運輸、充填、行人、淋浸等生產環節以及安全防護有關規程的要求,應盡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
4. 確定回採工藝,較大的采場要有爆破設計;
5. 確定采場設備配置、勞動組織、作業循環圖表(包括地測工作);
6. 技術組織措施、安全防護措施、降低損失貧化措施;
8. 確定相鄰礦房、礦柱及相鄰礦體回採和采空場處理方案;
9. 設計文件包括圖紙、表格、文字說明。采場設計圖紙應有縱剖面、橫剖面、水平投影圖(包括施工大樣圖) 、表格應包括設備一覽表。礦石儲量小於 1000 噸的采場,上述內容可適當簡化,但必須滿足正常的安全回採和技術管理要求。
(一)加強采場計劃管理是保證礦井均衡生產的前提,列入採掘計劃的采場應包括生產采場和備用采場。
(二)沒有設計的采場不得列為計劃采場,不得施工。
(三)采場一經動用,回採作業必須按計劃連續進行。一般采場停采以及動用備用采場必須經生產計劃部門批准同意,對礦井生產影響較大的采場,由企業組織審查批准。
(四)一般不得動用計劃外采場,除特殊情況外,並經採掘計劃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