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政府津貼

國務院政府津貼

這是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人的一種特別獎勵。

有關獎勵政策


中央的有關獎勵政策:
國務院政府津貼
國務院政府津貼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的通知 (1991年6月9日 中發〔19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1990年,黨和國家給1 200多名有卓越貢獻的科學家、專家和著名的教授、學者發放了特殊津貼,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好的反響。最近,黨中央、國務院決定,1991年給10 000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並將在第八個五年計劃期間繼續開展這項工作。
知識分子是建設社會主義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中做出了重大貢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後,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在改善知識分子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方面必須多辦一些實事。這是符合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目前,優先提高做出突出貢獻的專 家、學者、技術人員的生活待遇,對在全社會發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進一步 調動廣大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勝利完成10年規劃和"八五"計劃所確定的宏偉任務,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了做好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 政府特殊津貼的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拔的數量和範圍
1991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為10 000名,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及軍隊系統選拔。選拔的範圍以自然科學為主。1991年選拔的對象是:在科學研究、高等教育、衛生、生產等第一線工作崗位上以及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1991年新增選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對曾做出突出貢獻、現已不在第一線工作崗位上的老專家,也可適當考慮,但要確保在第一線工作崗位上的中青年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中佔大多數。擔任副省(部)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除被新增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黨、政、軍、群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廠礦企業等基層單位不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二、選拔條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必須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擁護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方針,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在科學研究上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三)在科學研究、醫療衛生和教學工作中,學術造詣高,是某一學科領域的奠基人或帶頭人,並對該學科的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
(四)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的享有盛名的專家、學者和藝術家。
三、選拔程序
(一)選拔工作不搞層層評選,由人事部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選拔工作分別在各部委黨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領導下進行。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會同本部委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科技幹部)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根據人事部下達的 控制指標參考數,提出初選名單,徵求專家所在單位和同行專家的意見后,報各部委黨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核定。對高等院校以外的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及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藝術家,屬中央和國務院宣傳文化部門的,由中央宣傳部按照下達的指標負責歸口選拔;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拔;
(三)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選拔的人選,包括中央宣傳部歸口選拔的人選均送人事部綜合。由人事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等有關部門審核平衡后,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四、軍隊系統的選拔工作
軍隊系統的選拔工作,由軍委總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部隊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選拔的人選經中央軍委審定后,由軍委總政治部送人事部轉報黨中央、國務院。五、津貼數額、發放原則和經費來源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仍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準,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后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為了保證政府特殊津貼的嚴肅性和起到應有的作用,凡下列情況之一者,停發或取消特殊津貼:
(一)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長期不歸者,停發特殊津貼;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發工資者,停發特殊津貼;
(三)弄虛作假、謊報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貼者,取消特殊津貼;
(四)喪失或違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所必須具備的政治思想基本條件者,取消特殊津貼。
凡有上述情況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處理意見,由人事部核批,並報黨中央、國務院備案。1991年政府特殊津貼所需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撥款,並撥給一定的管理費用,列為中央財政專款。1991年具體撥款和發放辦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的人專發〔1990〕6號文件執行。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條件認真進行選拔,確保選拔質量。1991年的選拔工作力爭在7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