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
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一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徵稅還是合併徵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於兼營行為的徵稅規定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京國稅[1997]005號文件轉發)
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 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京國稅[1997]005號文件轉發)
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徵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應當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261號文件,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京國稅一[1996]248號文件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