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

法學名詞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權的經濟權利”。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使用作品權是著作財產權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質形式使原作品再現的複製權。諸如視覺複製、聽覺複製、視聽綜合複製、觸覺複製及其他任何可視人直接或通過機械裝置所感知的複製。主要包括:印刷、複寫、影印、錄像、錄音、灌制唱片、電影電視考貝、盲文圖書複製、立體藝術作品的手工或機械複製等。向公眾傳播作品權。諸如發行,出版,展覽,朗誦、演奏、上映等公演,實施(通過製作或建造使建築及其他造形美術設計圖成為實物並公之於眾)、廣播及以其他形式傳播作品等。演繹作品權。諸如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等方式演繹作品。收益、處分權是著作財產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一些國家中,還在著作財產權中確定著作權的轉讓權、延續權。

使用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使用權是指以複製、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著作財產權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錶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錶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複製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轉讓權


泉標'著作財產權分離8年
泉標'著作財產權分離8年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繫。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保護期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現分述如下:
公民的作品
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截止於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其他
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之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體權、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權不受限制許可現場直播、公開傳送其表演、錄音錄像、複製、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和信息網路傳播表演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廣播、轉播節目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國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外國人、無國籍人著作財產權是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取決於外國人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為中國的著作權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取得中國的著作權人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三、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成員國出版,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
上述三個條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從來沒有在任何國家出版過,通過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國境外出版,三十日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從未在任何國家出版過,經授權改編、翻譯后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條件和“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國著作權人資格,其著作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也當然受到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計算享有中國籍著作權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限起於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截止於該著作權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