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決判決
即決判決
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又稱為即決審判、簡易判決,是英美法系國家一種具有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該制度允許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對直接對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作出實體性的、有拘束力的判決。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其的解釋是:“簡易判決,指噹噹事人對案件中的主要事實(material facts)不存在真正的爭議(genuine issue)或案件僅涉及法律問題時,法院不經開庭審理而及早解決案件的一種方式。”
《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其的定義是:“即決判決是對於重要事實不存在真正爭點,而且申請人有權獲得作為法律問題的判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 24.1 條,把即決判決界定為:“法院無需經審理程序而逕行裁決訴訟請求或特定系爭點之程序。”(A procedure by which the court may decide a claim or a particular issue without a trial. )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條對即決判決的規定是:“法院對於重要事實沒有爭點的案件,根據當事人原被告均可的申請,作為法律問題不經法庭事實審理而作出的判決。”
即決判決制度產生於十九世紀中期的英格蘭,其規則的源頭可以追溯至英格蘭的1855 年的《匯票交易法(Bills of Exchange Act)》,該法案最先規定了在少數幾類涉及確定金額的索賠且被告只有虛假抗辯的合同案件中不經陪審團審判,便直接解決案件的方法。
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作出判決。
簡化訴訟程序,加快訴訟進程,節約訴訟成本。
雖然即決判決的作出並沒有經過完全的庭審過程,但這並不影響其與適用普通程序作出的判決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其正當性毋庸置疑。因此,即決判決一經作出,就具有同普通民事判決完全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