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的最新規定,是於2007年9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執行的。該規定共分7章54條,對計劃生育相關工作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湖南省計劃生育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根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條例全文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2號)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於2002年11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1月29日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製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並確定人員具體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已婚育齡人員或者負有計劃生育協助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大眾傳播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徵,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評先授獎和晉職晉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鼓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二)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一方是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三年內,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居民通過其他方式轉為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並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均系農村居民,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張家界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婦女的年齡必須在二十五周歲以上,生育間隔必須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間隔可以縮短為二年;生育婦女的年齡超過二十八周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孕期內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妊娠登記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免費向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發放生育證。
第二十一條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辦理生育證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
(三)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公民提出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二十三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提倡已經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選擇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選擇以結紮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對未及時終止妊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終止妊娠,並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終止妊娠保證金。終止妊娠的,保證金必須如數退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育齡人員接受節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要求實施恢復生育手術的。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到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選擇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二)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三)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
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待遇。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落實絕育措施后,可以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
第二十九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的退休金、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必須全部退還。
第三十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輸卵(精)管結紮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各級財政核撥的計劃生育事業費按比例分擔;城鎮居民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三十二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需要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督促施術單位安排治療。
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住院期間,以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照顧。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導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費用,由受術者承擔,不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地方或者單位;
(二)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
(三)長期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無事故的技術人員;
(四)在節育技術、避孕藥具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生殖保健技術的科學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懷孕后經產前診斷髮現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優生優育指導,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省有關規定進行的避孕節育情況免費查訪。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禁止個人和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九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手術常規,保障受術者的安全和手術的有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並登記有關情況;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報告服務機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經產前診斷,醫學上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須經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批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葯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葯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育證作廢,並不再安排生育;違法生育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的。
第四十五條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節育手術費用自理;女職工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生育證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生育證、計劃生育手術證明、病殘兒鑒定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以欺騙、隱瞞、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所取得的計劃生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社會撫養費、罰沒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或者嚴重干擾計劃生育調查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一)拒絕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拒絕接受孕情檢查,以及阻礙育齡夫妻採取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
(二)為違法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頒發生育證和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應用解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關於“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的規定,現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若干條文的具體應用問題解釋如下:
一、如何理解“違法生育”?
《條例》中的“違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違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實質條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了《條例》許可的範圍;二是提前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實質條件,但未達到第十九條規定的生育間隔或者生育婦女年齡的要求而提前再生育子女的;三是未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實質條件和生育間隔、生育婦女年齡要求,但未申領《生育證》再生育子女的;四是非婚生育,即沒有合法婚姻為前提的生育和未達到法定婚齡已懷孕的生育。但是符合結婚條件只未辦理結婚登記已懷孕第一個孩子的,在生育前補辦了《結婚證》和《生育證》的,不屬於非婚生育。
二、如何理解“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公民合法收養的權利。公民依照《收養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因此,如果一對夫妻無子女,根據此規定合法收養了多個子女后,申請再生育的,應當予以批准。
三、什麼是“農村居民”?
《條例》所稱的“農村居民”,是指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居民:①戶口在村民委員會(含農林牧漁場);②承包了責任田土;③應繳納農業稅費的居民。其他均為“城鎮居民”。
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三年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農村居民通過其他方式轉為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並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是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是否也要遵守生育間隔和生育婦女年齡限制?
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夫妻雙方都是再婚,或者女方是再婚男方是初婚的,再生育時都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九條對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婦女年齡和生育間隔的規定。即:生育婦女的年齡必須達到二十五周歲以上,生育間隔必須在四年以上。但生育婦女生育第一孩時是晚育的,生育間隔可以縮短為二年;生育婦女年齡超過二十八周歲的,不受生育間隔限制。如果男方是再婚女方是初婚的,女方必須達到二十五周歲以上,不受生育間隔限制。
五、《生育證》發放的機關和受理規定?
《條例》規定實行生育證制度。一孩生育證的發放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二孩生育證的發放機關是縣(市、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生育證》的發放以女方戶籍所在地為主,具體執行可由發證機關按下列規定受理:一是女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發放;二是女方系城鎮居民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發放;三是女方系農村居民的,由夫妻婚入地發證機關發放;四是女方系我省居民,婚嫁並居住在其他省(市、區),但女方戶口尚未遷出的,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發證機關發放;五是女方系其他省(市、區)居民,婚嫁並居住在我省,由婚入地發放。
六、合法生育多孩如何辦理《生育證》?
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和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符合這些特殊條件的夫妻可以要求生育多孩。合法生育多孩的夫妻按合法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要求和程序辦理《生育證》。發證機關必須在《生育證》上註明所生育的孩次和法律依據。
七、如何廢止已發放的《生育證》?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所發生育證作廢”,必須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所發生育證,還應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生育證》持有人,並在其所在的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公布“所發《生育證》作廢”。
八、《條例》中的“十五日”怎麼計算?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如遇節假日或雙休日則順延計算時間,“十五日”不包括途中郵寄或遞送的時間。
九、終止妊娠保證金由什麼機關決定和執行?如何管理?
終止妊娠保證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決定和具體執行。終止妊娠保證金的收取和沒收都要按照省里統一的程序和法律文書執行。
按照《條例》收取的“終止妊娠保證金”,必須嚴格管理,專戶儲存,不得挪用。收取保證金后,終止妊娠的,必須在七日內如數退還;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其保證金折抵社會撫養費
十、如何理解“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能享受那些待遇?
《條例》中的“獨生子女”,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既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沒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也沒有收養的兄弟姐妹和與其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二是指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該子女視為獨生子女。因為《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該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而與其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一)獨生子女父母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優待和獎勵。
(二)①沒有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②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③雖然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但都已夭折的;④離婚前只有一個子女並由對方撫養,本人沒有再結婚,也未收養子女的;⑤再婚夫妻一方有一個子女但未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以上五種情況,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八條的優待。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且都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再婚家庭只直接撫養一個子女並不再生育或收養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其父母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
十一、如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體申領程序是:(一)夫妻雙方向女方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村或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二)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並由受理申請的單位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在十五日內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式兩本,夫妻雙方各持一本。
十二、自願不再生育的給予何種獎勵?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可以再生育子女而自願不再生育的給予獎勵,是指對家庭給予獎勵。即: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對家庭進行獎勵,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對家庭進行獎勵。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
十三、如何理解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發退休金?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是指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由所在單位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支付。
十四、“避孕節育情況免費查訪”的內容是什麼?
《條例》第三十七條的“避孕節育情況免費查訪”,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省有關規定,通過B超檢查、走訪、詢問及其他技術手段,對已婚育齡婦女採取的避孕節育措施的有效性和適應性等情況進行檢查,以便了解和處理不適反應,防止計劃外懷孕和計劃外生育。
如果在查訪避孕節育情況的同時檢查婦科疾病,可以適當收費,收費標準參照同級醫療保健機構同項檢查的收費標準執行,且應事先告知當事人,如當事人拒絕查病,則應尊重其意見。
避孕節育情況查訪對已婚育齡婦女個人實行免費,其查訪費用可由其所在單位承擔。從外地流入本行政區域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參加本地的避孕節育情況查訪。其檢查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銷。
十五、什麼是“上年度總收入”?
《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上年度總收入”,“上年度”是指自然年度,“總收入”是指違法生育者或違法收養者雙方的實際收入。實際收入是指:一年內從其所在工作單位領取的工資、從事第二職業獲得的收入、生產經營的利潤、勞務工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購買債券和銀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繼承的遺產、發明成果獎、轉讓專利權等偶然性收入可不算在“年收入”內。
十六、社會撫養費如何計算?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違法生育子女和違法收養子女的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其計算方法是:
(一)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應徵收社會撫養費=上年度雙方總收入×30%。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但生育婦女未到再生育年齡或小孩未到間隔時間的應徵收社會撫養費=上年度雙方總收入×40%×提前的年數。
(三)違法多生育子女應徵收社會撫養費=上年度雙方總收入×2+上年度雙方總收入×(多生育子女數—1)×3。
十七、如何適用《條例》第四十三條(二)項規定?
《條例》第四十三條(二)項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具體運用中,如果按此規定徵收了社會撫養費的,則不能再按第四十三條(一)項進行處理。在計算提前年度時,生育婦女的年齡和小孩的間隔年齡不能累計計算,只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其中的一項。
十八、農(林、牧、漁)場的行政處罰由哪裡決定?
根據《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頒發生育證、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和徵收社會撫養費。而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條例》應予行政處罰的,由所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決定。
縣屬農(林、牧、漁)場可以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孩生育證。而其發放二孩生育證、徵收社會撫養費、行政處罰等行政審批和決定由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決定。
十九、《條例》中“職工”的含義是什麼?臨時工的生育證怎樣發放?下崗職工的計劃生育如何管理?
《條例》中所稱的職工,是指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人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既包括正式職工,也包括通常所稱的臨時工。臨時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同正式職工一樣對待,但其生育證仍由其戶籍所在地發放。下崗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按照《國家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下崗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計生廳〔1998〕58號)執行。
二十、如何理解《條例》所稱的“孩子”和“子女”?
《條例》所稱的“孩子”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與父母是血親關係,血親關係不因法律關係而改變。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屬於法律擬制血親,擬制血親關係經過法定程序可以建立,也可以解除。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已經解除收養關係或者撫養關係的法律文書,可以認定他們之間不再存在父母子女關係。
二十一、《條例》所稱的“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數?
《條例》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二十二、《條例》是否具有溯及力?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條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對《條例》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不發生法律效力。2003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行為,應當適用《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或者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具體適用這一原則時,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於2003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行為,依照《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或者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繼續有效,應予維持。
第二,對於2003年1月1日以前發生、尚未處理(含已立案,但未作出處理決定)的違法行為,應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或者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處理,其中屬於行政處罰的,應遵守《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
第三,對於200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行為,應按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對於具有連續性的行為,行為開始於《條例》生效前,終止於生效后(即行為開始於2003年1月1日前,但終止於2003年1月1日後)的,適用本《條例》進行處理。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的決策部署。2015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全面兩孩”政策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全面兩孩”政策在我省落地,順應群眾的期盼和要求,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廣東、浙江、廣西、湖北、天津、安徽、山東、四川等13個省已經修改了本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其他省也正在抓緊修改中。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條例》修改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先後赴長沙市、懷化市進行了專題調研,深入基層聽取了計劃生育幹部和群眾對《條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兩次召開委務會研究,於2015年12月30日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條例(修正案·草案)》。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條例(修正案·草案)》后,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殘聯、省婦聯、團省委等省直部門和14個市州的意見,會同省衛生計生委赴岳陽市、郴州市及有關縣市區和華能岳陽電廠、郴州市北湖區飛機坪社區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政府部門、企業、職工和居民座談會;召開了有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婦聯、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等單位參加的協調會。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反覆修改,2016年2月3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辦務會進行了認真討論,經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了《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修改的思路。此次修改《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全面兩孩”政策,要解決的是《條例》有關條文與“全面兩孩”政策和現行管理理念不一致的問題。為了使“全面兩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參照國家修改計劃生育法的模式,對《條例》只做部分修改。
(二)關於生育政策。
一是將原來的“一孩”生育政策調整為“全面兩孩”的生育政策,將原生育兩孩的審批調整為生育第三孩的審批。
二是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加強人口計生領域信用建設”的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三是規定了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三種情況,包括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這樣規定,一是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各地可允許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二是原《條例》在只准生育一孩的情況下,也規定了允許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情況;三是考慮再婚、殘疾兒等特殊情況;四是外省除廣東尚未明確外,基本都允許符合條件的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我省規定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三種情況與浙江、廣西、天津、安徽基本一致。
四是根據國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和由管理為主向更加註重服務轉變的要求,取消了包括恢復生育手術審批、終止妊娠保證金、孕檢、孕產期保健服務查驗生育證、政策外懷孕自行承擔終止妊娠費、違法生育自理孕產期醫藥費在內的六項限制性措施規定。
(三)關於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一是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共98天)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這樣規定,一是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合法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等待遇;二是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的各省修改《條例》不得降低原有假期待遇的要求;三是參考了原《條例》晚育增加產假30天,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增加產假 30天和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的規定;四是為了方便母親哺乳嬰兒;五是參考了外省規定,安徽等6個省規定獎勵女方產假60天,廣西規定獎勵產假50天,廣東等4個省規定獎勵產假30天,江西等8個省規定獎勵男方護理假15天以上,其中廣西獎勵護理假 25天;六是考慮要求增加產假、護理假的輿情。另外,原《條例》規定晚婚假12天。考慮到現在不再提倡晚婚,外省除山西省外均未增加婚假(含取消原來的晚婚假),《條例(修正案·草案)》也未增加婚假(含取消原來12天的晚婚假)。
二是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時限予以明確,即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夫妻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相關優待和獎勵。同時,確定了終身未生育享受獎勵政策的年齡界限,達到年齡界限的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獎勵待遇,未達到年齡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獎勵待遇。經過反覆斟酌,將此年齡界限確定為女年滿三十五周歲、男年滿四十周歲。
三是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規定經鑒定屬於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別扶助。
請予審議。

修訂情況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對條例進行了公布,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為條例全文: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製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並確定人員具體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徵,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二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且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儘早享受生育全程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六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兒假。
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為出勤。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義務教育、婦女就業、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務的保障機制,綜合採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鼓勵用人單位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職工工作和家庭關係;
(三)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做好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的保障,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其他有助於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支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區托育服務,提高家庭獲得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採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托位運營補貼;
(三)在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統籌安排並優先保障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新增建設用地;
(四)在城鄉居住社區建設和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五)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
(七)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加大對農村及欠發達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針對托育機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多種照護模式。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自建自營、合作或委託經營、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舉辦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採取單獨或聯合方式為職工提供福利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二至三周歲幼兒。鼓勵家政企業提供育兒服務。
交通樞紐、大型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下列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經費分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就學、就醫、就業以及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因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每年可累計享受十五天的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一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
計劃生育特困家庭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扶助金。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先提供便利醫療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確定幫扶聯繫人,及時溝通情況,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幫助。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
第二十二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優待。
第二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發放基本避孕藥具;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絕育術、吻合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輸精管絕育術、吻合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七)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治療。
前款所需經費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中列支,其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在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幫扶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鑒定專家組鑒定屬於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別扶助。
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住院期間,以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章 優生優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鼓勵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術;懷孕后經產前診斷髮現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優生優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優生優育指導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為育齡人員建立婚前、孕前、孕產期保健檔案,加強婚前衛生指導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手術常規,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 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葯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對計劃生育葯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所屬的葯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劃生育葯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2021年5月31日至本條例實施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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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長沙閉幕。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守盛出席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5件地方性法規、8項決定案和有關人事任免案。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永文主持會議,副主任謝勇、劉蓮玉、李友志、陳君文、王柯敏,秘書長彭憲法出席會議。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蔡振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游勸榮列席會議。
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關於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於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關於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於通道侗族自治縣侗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邵陽市、張家界市、永州市、懷化市、婁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長沙等12個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間調整的決定、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安排的決定、關於批准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的決定、關於批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關於批准通道侗族自治縣侗族文化村寨保護條例的決定。
根據表決通過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男方護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延至20天;女方產假為158天。頗受關注的婚假調整,沒有出現在修正案中。這也意味著,湖南年輕人結婚,以後法定婚假只有3天。
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部分省十二屆人大代表等列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