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評標價法
最低評標價法
徠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明確的評標依據。
徠評標依據除構成廢標的重要商務和重要技術條款(參數)外,還應包括: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中允許偏離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以及在允許偏離範圍和條款數內進行評標價格調整的計算方法。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製定投標文件,並具體說明其投標響應情況。凡不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廢標的重要商務和重要技術條款(參數),其投標將被拒絕,不進入下一步評審。
根據投標人應響應招標文件中商務、技術等要求情況。投標響應高於標準的,不考慮降低評標價;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每偏離招標文件要求一項,其評標價將在投標價的基礎上增加中規定比例(一般為1%)。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推薦中標人。
最低評標價法是《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評標方法之一。根據《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定製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適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的的前提條件是投標人全部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再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要素評定出各投標人的“評標價”。再剔除低於成本的報價和明顯不合理的報價,以提出“最低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
2015年3月1日實施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政府採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根據採購實踐,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中的相應規定進行了調整,取消了“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的規定,除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外,不再用價格要素對技術、商務、供貨、職務範圍的正負偏離進行調整。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應當採用最低評標法評標。這類招標項目是指採購人能夠提供明確需求的通用貨物或服務招標項目。在採購實踐中,除了技術複雜、性質特殊的招標項目外,原則上都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