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查
資料檢查
資料檢查廣泛應用於學校、企業、政府、工程等領域,如教學資料檢查、內部監理資料檢查、鄉鎮資料檢查、水文資料檢查、項目原始資料檢查等等。
確定其真實性、連續性、完整性、相對於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專業判斷的基礎上,確定相對於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第一條 為做好資料檢查,落實相關責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資料檢查是進行質量監督的主要形式。除年度集中檢查外,還可以在必要的時候進行檢查。
第三條 擬開展資料檢查的項目確定以後,應提前書面通知相關機構和工作單位。
第四條 資料檢查應當嚴格依據國家及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有關要求和項目設計書。具體項目的檢查要求和評分標準可根據不同情況自行設計。
第五條始資料檢查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相關單位作自檢總結;
(二)檢查原始資料、查閱質量記錄、數據記錄等技術管理文件;
(三)實地抽查;
(四)評議、評分;
(五)形成檢查意見。
第六條 相關自檢報告內容包括:
(一)項目任務書下達的目標任務;
(二)已批准的實物工作量和已經完成的工作量;
(三)工作部署、技術路線是否按相關執行,對已調整的內容要詳細說明;
(四)簡述已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七條 為保證檢查工作本身的質量,每個項目的檢查時間至少保證3個有效工作日,檢查組的每一位成員在檢查工作中都應當作好書面的檢查記錄。
第八條 檢查工作結束時,檢查組長應將檢查組成員的檢查記錄集中起來,匯總成整改意見,交給相關負責人,作為整改依據。檢查報告經中心審核后,由管理處歸入項檔案。
第九條 相關單位對資料檢查中提出的問題和整改意見,應及時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