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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

失去聯繫的現象

失聯,是指應當隨時保持與地面有通訊聯絡的物體,而在運行中,失去聯繫的現象。如:載有239人馬航客機失聯,154名中國乘客失蹤

概念


失聯[失去聯繫的現象]
失聯[失去聯繫的現象]
失聯,是指應當隨時保持與地面有通訊聯絡的物體,而在運行中,失去聯繫的現象。

失聯失蹤區別


失聯特證

失聯,是指應當隨時保持與地面有通訊聯絡的物體,而在運行中,失去聯繫的現象。
1,是指物體。如航空器,航海器等。
2,帶有出行,航行必備的通訊設備並與地面保持穩定聯絡的物體。
3,當在規定時間,不能取得聯絡時,可認定其“失聯”。

失蹤特證

失蹤,是指人下落不明的情況發生。
1,是指人下落不明。
2,由失蹤人的種害關係人發起,
3,可宣告失蹤(訴訟),可產生失蹤人的法律關係變化。

人宣告失蹤


申請人要求宣告顧文秀失蹤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永城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新英,女,1950年6月25日出生。
申請人要求宣告顧文秀失蹤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0年3月18日,申請人李新英向法院提出申請稱,顧文秀於2004年12月份離家出走,出走時患有精神病,顧文秀出走後,申請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現向法院申請,宣告顧文秀失蹤。
經查,被申請宣告失蹤人顧文秀,男,58歲,系申請人李新英之夫。因患有精神病,於2004年12月份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0年3月25日在河南日報以公告方式發出尋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已屆滿,顧文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被宣告失蹤人顧文秀離家出走,時間較長,經利害關係人李新英申請,法院以公告方式尋找,顧文秀仍然下落不明,應宣告其為失蹤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顧文秀為失蹤人;
二、指定李新英為失蹤人顧文秀的財產代管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蒯傳禮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勝華

飛機失聯


載有239人馬航客機失聯 154名中國乘客失蹤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