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複議
一級複議
一級複議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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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對複議決定不服,除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如《關稅稅則條例》規定,對海關關於關稅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海關複議;對上一級海關的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申請海關總署複議;對海關總署的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多級複議主要適用於技術性、業務性很強的具體行政行為。目前,多數國家都採用一級複議制,如美國、法國、韓國、奧地利等。
二級複議制是指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再複議。實行二級複議制的國家有德國、日本、西班牙等。我國的台灣省也採用兩級複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