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憩

遊憩

遊憩是是個人或團體於閑暇時間從事的活動。遊憩的內涵至少應當包含3個方面:從產業角度,遊憩是廣泛意義上的旅遊;從地理角度,遊憩是作為城市的一項基本功能,它是在城市範圍內(包括城市區、城市郊區,乃至城市附近周邊區域)進行的活動,而區別於休閑的隨意性;從行為心理角度,遊憩是物質追求與精神追求的統一體。另一方面,遊憩過程又是一種能量生產、消耗和積蓄過程,遊憩系統是城市社會能量儲存與生產系統。遊憩過程也是獲取能量的過程,使遊憩者有更充沛的精力、更豐富的知識、更健康的身體從事生產和創造性活動,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

釋義


字義:
(recreation)來源於英語recreation,意思是恢復更新,英文為“recreation”,原意是“to refresh”,含有“休養”和“娛樂”兩層意思。
已有研究:
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遊憩給出了各自不同的理解。
基本解釋
[stroll about or rest]遊覽與休息
詳細解釋
1.遊覽與休息。
《晉書·羊祜傳》:“襄陽百姓於峴山祜平生遊憩之所建碑立廟,歲時饗祭焉。”艾青《寫在彩色紙條上的詩》:“我們遊憩在樹林里,生活比傳說更美麗。”碧野《白雲·綠樹·金花》:“雞公山涼爽、幽靜,誰上得山來,都抱著美好的心情來遊憩。”
2.亦作“游憇”。遊玩和休息。
北魏酈道元《水經注·洹水》:“淥水平潭,碧林側浦,可遊憩矣。”北魏楊炫之《洛陽伽藍記·凝玄寺》:“唯冠軍將軍郭文遠遊憩其中,堂宇園林,匹於邦君。”一本作“游憇”。唐沈佺期《紹隆寺》詩序:“紹隆寺江嶺最奇,去驩州城二十五里,將北客畢日遊憩,隨例施香。”明馮夢龍《風流夢·二友言懷》:“杜母高風不可攀,甘棠遊憩在南安。”清惲敬《游六榕寺記》“牆壁縱橫,階徑迂曲,無可遊憩。”

遊憩地理


加拿大學者斯蒂芬L.J.史密斯在其《遊憩地理學》中這樣論述:“遊憩是一個難以定義的概念。在實際應用中,遊憩常常意味著一組特別的可觀察的土地利用,或者是一套開列的活動節目單。遊憩還包括被稱為旅遊、娛樂、運動、遊戲以及某種程度上的文化等現象。”

吳承照


吳承照(1998)對遊憩的現代意義和特徵也進行了總結,主要包括①非強制性;②是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③具有一定的道德標準;④是一種狀態、過程和體驗;⑤活動形式的多樣性;⑥需要藉助一定的外在載體進行;⑦多元共融性。

旅遊地理


保繼剛(1999)在其所著的《旅遊地理學》中提出:遊憩一般是指人們在閑暇時間所進行的各種活動;遊憩可以恢復人的體力和精力,它包含的範圍極其廣泛,從在家看電視到外出度假都屬於遊憩。

其他觀點


張安等人(1999)認為把旅遊活動看作遊憩活動的一部分,才能使社會學、地理學等學科對人類這種特殊類型的消費活動的研究具有更廣泛的意義,並界定“遊憩”一詞包括了人們所有的休閑活動,從在家裡看電視到外出度假一系列活動都屬於遊憩活動的範疇。
黃羊山(2000)把“國內旅遊和發生在居住地,沒有旅行的過程,只有遊玩(主要是觀光、遊覽、戶外娛樂、度假等)的過程,所耗時間一般在12小時以內,有一定的花費,但不多,且消費地和收入來源地相同的這類活動稱為遊憩。”
張汛翰(2001)認為:遊憩指的是個人或團體於閑暇時從事的任何活動,它令人感到自由愉悅,獲得滿足的體驗,具有日常性、隨意性,是現代社會人們放鬆精神和身體的一種休閑方式。
肖星等人(2002)則認為:遊憩是指人們在閑暇時間內所進行的包括室內和室外、近距和遠距的各種活動。
俞晟(2003)在其所著的《城市旅遊與城市遊憩學》中認為:遊憩是在離開居所一定範圍內進行的,能夠帶給行為實施者生理和心理上的愉悅,有助於恢復其體力和精力的合法行為。

網路定義


“遊憩中國網”定義
1、內涵:
“遊憩中國網”認為:遊憩是指人們在閑暇時間,基於城市、鄉村、景區、度假區四類空間基礎上,進行的具有生態、文化、康體或遊樂功能的,能夠內在滿足自我、外在實現休閑的活動的總和。
因此,遊憩按其功能可分為生態遊憩、文化遊憩、康體遊憩和遊樂遊憩,及前四類中的任意組合;按其空間可分為城市遊憩、鄉村遊憩、景區遊憩、度假區遊憩四類。
2、外延:
為了便於研究及應用,“遊憩中國網”將“遊憩”的外延界定為:
一方面,“遊憩”中的“游”可基本等同於“旅遊”,“憩”可基本等同於“休閑”。當然,“旅遊”與“休閑”之間的關係不在我們這一定義的考慮範圍內。
另一方面,“景觀”對於所在地居民而言,屬“休閑”的對象;“景觀”對於所在地之外的旅遊者而言,屬“旅遊”的對象。
因而,“遊憩”從其外延來講,可將“旅遊”、“休閑”、“景觀”等一系列概念納入其範疇內。
遊憩的本質:
國內外還有許多諸如上述的對遊憩的理解。但不管是何種理解,可以看出,它們基本上都限定在三個方面:閑暇時間、滿足自我和休閑活動,只不過在活動範圍上有所出入。
遊憩與旅遊、休閑三者之間的關係:
目前在該研究領域,與“遊憩”相似的概念還有“旅遊(Tourism)”和“休閑(leisure)”。對於三者之間的關係,王興斌(1996)、保繼剛(1999)、俞晟(2003)都對其進行了探討。筆者認為:與“遊憩”相比,“旅遊”的一個顯著的特徵是:離開熟悉的環境(居住地和工作地)而進行的活動,活動的最終目的可以是益智,可以是消遣,也可以是愉悅身心。可以認為旅遊是遊憩的一種方式,旅遊是在異地進行的遊憩活動。而“休閑”與“遊憩”在基本內涵相似,兩者有時很難區分。而遊憩活動更傾向於戶外的活動,更著重於它的遊玩、健身和放鬆心情的功能。
對三者的概念進行辨析可見:①在空間上,遊憩不包括在居所內進行的活動,活動主要在戶外距離居所一定距離的場所開展;而休閑則包括在居所內進行的活動,活動可同時在室內和戶外開展;旅遊是指離開居住地或工作地進行的活動,可以認為是在異地進行的遊憩活動。②在時間上,在閑暇時間內開展的活動都可以認為是休閑;遊憩更多的是指不過夜(即不超過24小時)的娛樂活動;而旅遊多是指人們在目的地過夜的休閑行為。③在目的上,遊憩、旅遊、休閑活動都是以獲得愉悅而不是經濟報酬為目的。
本文對遊憩的界定為:在閑暇時間內,在距離日常居住地較近距離的空間內進行的以放鬆身心,恢復體力和精力為目的的戶外休閑活動,主要包括非競技性的運動、娛樂、戶外散步、遊覽、遊戲等等。為便於研究,本文所指的遊憩活動包括在城市郊區停留24小時以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