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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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