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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
- 東坑鎮黨委委員
- 杭錦旗人民政府旗長
- 連雲港市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
- 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
張仲平
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
張仲平,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於福建省浦城縣,大學學歷,副研究員。
曾任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等職務。
歷任福建省科技出版社編輯,福建省經濟研究中心副處長、處長,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心集團綜合策劃處處長、總裁助理,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黨組成員、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等職務。
2015年03月19日,據福建省紀委消息: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張仲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6月4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張仲平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目前,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8月2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據福建省紀委消息:日前,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對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張仲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查,張仲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張仲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經省紀委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仲平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其他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月4日以漳檢訴刑訴[201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仲平犯受賄罪一案,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23日,漳州市中院一審判決如下: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並處沒收財產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仲平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八百八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二角一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張仲平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三百零八元七角九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