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電廠

豐城電廠

豐城電廠位於江西煤都豐城市贛江左岸,距豐城市區10公里,水陸交通十分便利。豐電一期建設規模120萬千瓦,安裝四台30萬千瓦國產引進型燃煤發電機組,總投資52.7億元人民幣。江西豐城電廠是國家九五期間的重點工程,是由江西省投資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分別按55%、45%股份比例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2020年4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坍塌致73死案宣判,28名被告人獲刑。(詳情見11·24豐城電廠施工平台倒塌事故)

歷史沿革


豐城電廠自1987年開始前期工作,1993年8月成立籌建處,93年9月組織了可研報告評估,1993年12月初步設計審查,1993年12月國務院批准立項,1994年2 月17日舉行奠基典禮,1994年11月7日,國家計委正式批准豐電開工。1號機組於1996年12月22日併網發電,2號機組於1997年11月24日併網發電,3號機組於1998年11月17日併網發電,4號機組於2000年7月26日併網發電。豐電四台機組質量優良、機組整體性能良好,基建和安裝整體水平較高,而且一台比一台建設得好,取得了工程進度快、質量好、投資少的優異成績。四台機組都實現了基建設產達標的目標。每台機基建投產達標總評分均列當時華中網內前茅,標誌江西電力建設基建和生產管理水平上了一個新台階。

建設規模


建設規模為4台30萬千瓦發電機組,四台機組於2000年7月全部建成投產,總投資52.7億人民幣,在建期間是江西電網單機容量、總裝機容量、投資最大的建設項目。公司已完成#1、#2機組的通流擴容技改,銘牌出力變更為340MW,公司總裝機容量達1280MW。
2016年11月24日,發生事故的三期工程建設單位為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監理單位為上海斯耐迪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承包為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施工單位是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豐電三期工程指揮部總指揮名為鄧勇超,中南電力設計院豐電三期項目部經理名為李峻。原計劃1機組將於2017年11月28日投產發電。

工程事故


詳情見:11·24豐城電廠施工平台倒塌事故
事故傷亡
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2016年11月24日,發生事故的三期工程建設單位為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監理單位為上海斯耐迪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承包為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施工單位是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豐電三期工程指揮部總指揮名為鄧勇超,中南電力設計院豐電三期項目部經理名為李峻。原計劃1機組將於2017年11月28日投產發電。
審理宣判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奉新縣人民法院、靖安縣人民法院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28名被告人和1個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電力質監總站)、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豐城市工信委)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國電豐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城鼎力建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混凝土配合比,未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劑,最終導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投資集團)、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二期)及江西鴻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鴻遠實業公司)部分工作人員還存在貪污、受賄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11·24”事故發生后,部分被告人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參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鄧勇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污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以及該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吳志光、河北省魏縣奉信勞務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7號冷卻塔施工隊隊長白書平、中南電力設計院豐電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胡東勝、豐電三期工程部土建專業工程師廖輝壽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雲、電力質監總站監督處負責人白洪海、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副處長馮衛、豐城市工信委黨委書記、主任塗愛平等9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豐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顧玉興和生產經理朱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豐電二期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楊岳輝犯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江西鴻遠實業公司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桂小燕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除個別罪名根據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證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採納。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對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到法庭現場的部分被告人採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