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選擇法
強制選擇法
強制選擇法原是從美國部隊為考察軍官的績效設計的,后被引入企業界。主要著眼於盡量避免考評心理因素摻入所造成的偏差。
強制選擇法
有時定級者必須從四個選擇項中作最優選擇。制定表格時,人事專家經常把表格上的項目按預定分類,匯總每一種類下定級者做出的選擇得出每一類的結果,了解僱員哪些方面做的好,哪些方面做得不夠,有待改進。定級者大多時候是主管人員。
用強制選擇法評估時,定級者對每個僱員必須像他對其他僱員一樣做出選擇,所以可以減少偏見。這種方法也便於管理,廣泛適用於不同的工作,且容易標準化。但這種方法與具體工作聯繫不緊,限制了它改進僱員表現的作用。採用此方法,考評者不知道每一組描述句哪些會最終導致較高(或較低的)測評,所以無法對某個人的測評表示偏袒或貶低。僱員在一組中只選擇一項,會感到有的方面被輕視。因為提供不了許多有益的反饋,定級者和被定級者都不太喜歡這種方法。
該法要求考核者從許多陳述中選擇與被考核者的特徵最相近的陳述。企業要想實用這種方法,必須在績效考核方面花大力氣、嚴格堅持科學性,並且不要求這種方法簡單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