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設計規範
抗震設計規範
《抗震設計規範》是國務院根據中國現在的地質活動規律制定的工程設計中必須遵守的為了抵抗地震的一些規章條例。
抗震設計規範
1.災區設防烈度變更,涉及四川,陝西,甘肅,共3條.
2.材料性能按產品標準修改,2條,其中有強制性條文1條.
3.強制性條文15條。原有條文的文字調整6條,主要涉及設防分類和建築方案設計;刪去關於隔震,減震適用範圍限制的規定1條;新增涉及結構構件基本要求,預製裝配式樓蓋,山區場地,非結構構件,樓梯間,專門的施工要求8條.
4.其他修改8~9條,涉及坡地,單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構造措施,以及樓梯參與整體計算等.
本報批稿中,下劃線為修改的內容,黑體字為強制性條文.
3.1.1所有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3.1.2(刪除)
3.1.3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要求.
[修訂說明]
劃分不同的抗震設防類別並採取不同的設計要求,是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對策之一.
本規範2001年版3.1.1條~3.1.3條的內容已經由分類標準GB50223予以規定,本次修訂可直接引用,不再重複規定.
3.3.1選擇建築場地時,應根據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做出綜合評價。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當無法避開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的建築,不應建造丙類的建築.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對在危險地段建造房屋建築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調整.
3.3.5山區建築場地和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山區建築場地應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設置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邊坡工程;邊坡應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穩定性差的邊坡應採用後仰放坡或分階放坡.
2建築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岩質邊坡的邊緣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其值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高低確定,並採取措施避免地震時地基基礎破壞.
[修訂說明]:
本條是新增的,針對山區房屋選址和地基基礎設計,提出明確的抗震要求.
3.4.1建築設計應符合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不規則的建築方案應按規定採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築方案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採取特別的加強措施;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建築方案.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對建築方案的各種不規則性,分別給出處理對策,以提高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的協調性.
3.5.4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砌體結構應按規定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樑和構造柱,芯柱,或採用配筋砌體等.
2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控制截面尺寸和縱向受力鋼筋與箍筋的設置,防止剪切破壞先於彎曲破壞,混凝土的壓潰先於鋼筋的屈服,鋼筋的錨固先於構件破壞.
3預應力混凝土構件,應配有足夠的非預應力鋼筋.
4鋼結構構件應避免局部失穩或整個構件失穩.
5多,高層的混凝土樓,屋蓋宜優先採用現澆混凝土板。當採用混凝土預製裝配式樓,屋蓋時,應從樓蓋體系和構造上採取措施確保各預製板之間連接的整體性.
[修訂說明]
本條針對預製混凝土板在強烈地震中容易脫落導致人員傷亡的震害,增加了推薦採用現澆樓,屋蓋,特彆強調裝配式樓,屋蓋需加強整體性的基本要求.
3.6.6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抗震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
2計算軟體的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範及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應闡明其特殊處理的內容和依據.
3複雜結構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應採用不少於兩個的不同力學模型,並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4所有計算機計算結果,應經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後方可用於工程設計.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考慮到樓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撐的受力狀態,對結構的整體剛度有較明顯的影響。建議在結構計算中予以適當考慮.
3.7.3附著於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以及樓梯間的非承重牆體,應採取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或錨固等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的措施.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疏散通道的樓梯間牆體的抗震安全性要求,提高對生命的保護.
3.7.4框架結構的圍護牆和隔牆,應考慮其設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圍護牆,隔牆等建築非結構構件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對生命的保護.
3.8.1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應主要應用於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及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建築.
[修訂說明]
近年來,隔震和減震技術比較成熟,本條改為非強制條文.
3.9.2結構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燒結普通磚和燒結多孔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10,其砌築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7.5,其砌築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7.5.
2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節點核芯區,不應低於C30;構造柱,芯柱,圈樑及其它各類構件不應低於C20;
2)
抗震等級為一,二級的框架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採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於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於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的總伸長率實測值不應小於9%.
3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材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大於0.85;
2)3)
鋼材應有明顯的屈服台階,且伸長率不應小於20%;
鋼材應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衝擊韌性.
[修訂說明]
本條將燒結粘土磚改為燒結磚,適用範圍更寬些.
新增加的鋼筋伸長率的要求,是控制鋼筋延性的重要性能指標。其取值依據產品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規定的鋼筋抗震性能指標提出.
結構鋼材的性能指標,按鋼材產品標準《建築結構用鋼》GB/T19879-2005規定的性能指標,將分子,分母對換,改為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
3.9.3結構材料性能指標,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鋼筋宜優先採用延性,韌性和焊接性較好的鋼筋;普通鋼筋的強度等級,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HRB400級熱軋鋼筋,也可採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HRB335級熱軋鋼筋;箍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標的HRB335,HRB400級熱軋鋼筋.
注:
鋼筋的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的規定.
2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9度時不宜超過C60,8度時不宜超過C70.
3鋼結構的鋼材宜採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及Q345等級B,C,D,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當有可靠依據時,尚可採用其它鋼種和鋼號.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考慮到產品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增加了抗震鋼筋的性能指標(強度等級編號加字母E),條文作了相應改動.
3.9.4當需要以強度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並應滿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驗算等要求.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督和控制,實現預期的抗震設防目標.文字有所修改,將構造要求等具體化.
3.9.6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牆磚房中磚抗震牆的施工,應先砌牆后澆構造柱,芯柱和框架樑柱.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督和控制,實現預期的抗震設防目標.
4.1.8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強風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築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地震動可能產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響係數最大值應乘以增大係數。其值應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在1.1~1.6範圍內採用.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山區建築的抗震能力.
5.4.3當僅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抗震調整係數均應採用1.0.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
6.1.5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牆結構中,框架和抗震牆均應雙向設置,柱中線與抗震牆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於柱寬的1/4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高層的框架結構不應採用單跨框架結構,多層框架結構不宜採用單跨框架結構.
[修訂說明]:
本條補充了控制單跨框架結構適用範圍的要求.
7.1.2多層房屋的層數和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不應超過表7.1.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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