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醫學會

中國法醫學會

中國法醫學會,其英譯名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CFMA)。中國法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法醫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簡稱“公安部”)為掛靠單位,雙重負責管理中國法醫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基本介紹


中國法醫學會,其英譯名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CFMA)。中國法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法醫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主要職責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召開學術會議和組織學術討論,發展與國外科技團體之間的交往,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法醫學的繁榮和發展;
(二)運用多種方式,向廣大政法、保衛幹部普及法醫學知識,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法醫學在法制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決策中,為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法醫學方面的科學論證、決策諮詢及政策建議;
(四)接受政法部門的委託,組織會員對重大案件、疑難案件進行諮詢和鑒定;
(五)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成果轉化、技術服務,開設法醫門診進行傷情和案件鑒定與諮詢,興辦科技實體,促進“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貫徹落實;
(六)接受委託進行鑒定人資格認證;
(七)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
(八)接受委託進行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職稱的評審;
(九)開展對會員、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
(十)編輯、出版、發行學術、科普書籍、報刊和科技資料;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及其作者;
(十一)表彰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非會員法醫工作者,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組織機構


中國法醫學會下設6個專業委員會:法醫病理學專業委員會、法醫損傷學專業委員、法醫臨床學專業委員會、法醫物證學專業委員會、法醫毒物學專業委員會、司法精神病學專業委員會。學會秘書處有辦公室、會員部、學術部、財務部、《中國法醫學雜誌》編輯部。
中國法醫學會擁有個人會員6000多名(包括香港48名),團體會員2個。對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法醫學會及相關機構有業務指導和業務聯繫。秘書長主持學會日常工作。
2012年2月9日至10日,中國法醫學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隆重舉行,來自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教育、衛生、部隊等系統及香港的會員代表239人出席了會議。
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
會長:劉 耀
副會長:王 羽王雪梅 叢 斌 石鵬建 吳少軍 胡佔山 翟恆利
秘書長:翟恆利(兼)
副秘書長:付悅余 田雪梅 張桂勇 李 禹 汪 宏 高 斌 焦亞輝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法醫學會,其英譯名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CFMA)。
第二條 中國法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國法醫工作者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討論,為提高我國法醫學術水平、促進法醫學科發展,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穩定、保衛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簡稱“公安部”)為掛靠單位,雙重負責管理中國法醫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簡稱“民政部”)。本會同時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衛生部、教育部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7號樓,郵政編碼10003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法醫學和與法醫學相關的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召開學術會議和組織學術討論,發展與國外科技團體之間的交往,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法醫學的繁榮和發展;
(二)運用多種方式,向廣大政法、保衛幹部普及法醫學知識,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法醫學在法制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決策中,為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法醫學方面的科學論證、決策諮詢及政策建議;
(四)接受政法部門的委託,組織會員對重大案件、疑難案件進行諮詢和鑒定;
(五)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成果轉化、技術服務,開設法醫門診進行傷情和案件鑒定與諮詢,興辦科技實體,促進“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貫徹落實;
(六)接受委託進行鑒定人資格認證;
(七)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
(八)接受委託進行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職稱的評審;
(九)開展對會員、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
(十)編輯、出版、發行學術、科普書籍、報刊和科技資料;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及其作者;
(十一)表彰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非會員法醫工作者,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過一定程序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高等學校畢業,從事法醫工作三年以上以及具有同等學歷和學術水平的有關科學技術工作者;
(二)從事法醫或相關專業工作多年,在法醫學或相關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法醫學鑒定、科研、教學等部門,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高等院校在校已讀法醫專業一年以上的學生。
第九條 與本會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支持學會工作的鑒定、科研、教學等單位及有關科技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港、澳、台有關人員申請入會者,參照第八、九、十條有關規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全委會或常委會批准;
(三)由全委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遇收費項目,可享受不低於收費標準的15%優惠;
(四)有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著作、評論、學術論文的權利;
(五)可優先取得與本身業務有關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六)會員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均有獲得獎勵的機會;
(七)具備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有被本會推薦為諸如: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法醫領域專業學術帶頭人、技術專家的機會;
(八)有對學會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五)遵守中國科技人員道德規範,保守國家機密;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向本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其會籍自動取消。
會員不按時繳納會費,停止享受會員權利;不繳納會費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全委會或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委;
(三)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查全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全委會表決通過,報公安部和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全委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全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全委會成員及領導的增加和調整;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全委會須2/3以上“全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全委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委會,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委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不能為專職時,必須有專職的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擬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全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情況特殊須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全國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請部院級現職主管領導擔任名譽會長,由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聘請不再擔任本屆秘書長以上職務的上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上一屆理事會顧問均為本屆全委會顧問。由全委會或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聘請不再擔任本屆全委以上職務的上屆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擔任本屆名譽常委。由全委會或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會或常委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擴大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委會、常委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委會或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個人或團體捐贈;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因特殊原因或自行解體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4年2月27日 全委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全委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件


副會長退會
王雪梅
王雪梅
2013年8月9日,中國法醫學會副會長王雪梅發表聲明辭職,並同時宣布堅決退出中國法醫學會。王雪梅稱她“對中國法醫隊伍的現狀非常失望,甚至是絕望”。2010年8月23日,大學生馬躍在北京鼓樓地鐵站不幸死亡,北京公安局公交分局據中國法醫學會出具的鑒定認為“不是他殺,不是刑事案件”。王雪梅認為這個結論“荒謬、不負責任”。
她在聲明中說“我毅然決然地退出中國的法醫隊伍,這是因為作為共和國最高法醫監督機關的一個在職法醫,我對中國的法醫隊伍現狀非常地失望,甚至是絕望。我對中國法醫隊伍出現的越來越多的極其荒謬、虛假的鑒定結論深惡痛絕,經過苦苦三十年職業生涯的堅守,我看到一個事實,我王雪梅沒有能力改變中國法醫隊伍的現狀,我王雪梅即使付出生命的代價也沒有能力糾正喪盡天良的冤假錯案,怎麼辦?我唯一的路是退出,為了自己未來的清白,我王雪梅必須退出!”
這一事件在網上引起轟動,也引發了人們對於中國法醫鑒定業界的關注。
王雪梅曾被《銳人物》評為“中國最美首席女法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