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予以廢止。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48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第八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長 侯捷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築業企業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設備採購、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行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能力。從事工程勘察和設計,須取得相應工程勘察和設計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綜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審查
第七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發布;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一級企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於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直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資質管理部門)。
第九條 已經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件;
(五)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項目經理)的職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七)企業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條 新設立建築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資質預審時,企業需提交第九條(一)、(三)、(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等級定起。
第十二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築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管理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活動的需要,核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條 由於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併后組建的建築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按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建築業企業發生分立、合併后三個月內,原建築業企業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管理由企業註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附營建築施工單位進行承包活動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的建築業企業,應將審批結果送交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的同時,申請其它承包工程範圍。
第十九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后的一個月內,到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一級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其它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辦理,並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複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省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指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后,由於情況變化,當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已經高於或低於原定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等級或承包工程範圍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資質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通過資質年度檢查和其它形式的監督檢查進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一般在資質定級三年後,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範圍內規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並且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的,可申請晉陞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 企業資質定級兩年後,滿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全部工程質量合格,優良品達到30%以上,並獲得兩項以上省、部級工程質量獎或一項國家級工程質量獎,也可申請晉陞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除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由企業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築安裝監督機構分別出具的企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綜合鑒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企業資質的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度。公告由資質管理部門不定期在地方或行業報紙上發布。其中一級企業的資質公告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資質變更手續完成後,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徵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后,可適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承攬工程。
第三十條 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后,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資本金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原值數量發生變化,其中二項以上不足標準規定數80%或其中一項不足標準規定數70%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必須待企業資質條件達到資質標準要求后,方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一條 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三級或兩起以上(含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要縮小其相關的承包工程範圍;情節嚴重的,可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要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資質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確實有明顯改進,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三十三條 企業資質等級的升級和承包工程範圍的變更,一般在年度檢查結束后辦理;企業的降級等變更事項應隨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管理等部門涉及資質的升降級時,有關部門可提出建議,資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資質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檢企業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度檢查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過去一年的生產完成情況和財務決算年報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類工程經濟技術人員及項目經理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后,應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1、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它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基本合格”;
3、企業的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的,均為“不合格”。
第三十六條 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資質管理部門提示后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無效。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管理部門除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限期整頓、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無《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擅自超越《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從事承包活動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工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可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外國企業,按建設部第32號令《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資質註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建設部第2號令《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施[1992]334號《施工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22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台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註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