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森林採伐限額是國家根據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對森林、林木進行科學測算后,審査批准的年採伐量。其目的在於控制採伐,限額消耗,保護森林資源。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全民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局、林場、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為單位,提出年森林採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
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准。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蓄積量超過用材林的總蓄積量三分之二的個別省和自治區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必須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核定年森林採伐限額。國務院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每5年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