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企業原則

獨立企業原則

獨立企業原則是就常設機構本身的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利潤進行徵稅的原則。將常設機構視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對待,按獨立企業進行盈虧計算。常設機構不論是同其總機構的營業往來,還是同聯屬企業的其他機構的業務往來,都應按照公開的市場競爭價格來計算其應得的利潤。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場競爭原則的交易往釆,稅務機關可以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按照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商品和勞務價格予以重新調整。在缺乏公開市場競爭價格參考,常設機構的賬冊憑證又不足據以合理計算其利潤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利潤率的辦法來估算。

獨立企業原則的特點


在法律上,常設機構與其總機構是同一法人,相互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常設機構的資金由總機構撥付,其經營由總機構指揮,其利潤由總機構分配,它沒有獨立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年算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各國大都規定,總機構應將國外常設機構的所得併入總機構收入,向其居住國納稅。所以,收入來源國按來源管轄權向常設機構徵稅,必須將常設機構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並要求常設機構獨立地計算盈虧,把作為一個獨立企業所取得的一切合法利潤都歸之於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法上,這就是所謂的獨立企業原則。

獨立企業原則的實施目的


實施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便於所得來源國對非居民實行以源徵稅。按照這個原則,常設機構不論是同總機構的營業往來,還是同聯屬企業的其他機構之間的交易,都應該按照公開的市場競爭價格來計算其應得利潤。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場競爭原則的交易往來,收入來源地國的稅務機關可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按市場價格予以調整。在缺乏公開市場競爭價格參考,常設機構的帳冊又不足以合理核定其利潤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利潤率的辦法進行估算。

獨立企業原則的稅收籌劃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都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單獨設置賬冊,以顯示其財務狀況,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其與總機構和其他營業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要按照獨立企業原則劃分其利潤。
獨立企業原則給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如表1所示。
項目思路必備前提條件
獨立企業原則的稅收統籌
通過關聯企業將費用分配到稅負
較高的地區,從而有效地沖減
利潤,縮小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轉移手法必須合法,否則是逃稅,而不是稅收籌劃
通過關聯企業將利潤轉移到避稅
地或稅負較低的地區
利潤必須轉移到避稅地或稅負較低的地區,這樣才
能達到總體稅負較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