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協議管轄
默示協議管轄
默示協議管轄,又稱推定管轄、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既無獨立的管轄權協議,合同中又無選擇法院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事人一方在一國法院起訴時,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或是無條件的應訴,或是在該法院提出反訴。這都表示當事人已經默示受該國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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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理解默示協議管轄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默示協議管轄的構成條件:(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事先並沒有用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管轄的法院。(2)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以是與本案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即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3)被告對原告確定起訴的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所謂不提出異議,就是指被告對原告確定的管轄法院沒有要求另外選擇其他法院管轄該案,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了答辯狀。在此,不提出異議和應訴答辯應當同時具備,只有二者同時具備,才可推定為被告接受了原告選擇的法院管轄。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才可認定被告認可了原告確定的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2.《民事訴訟法》第243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