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基金
企業基金
企業基金是指國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企業基金實質上是國家和國營企業利潤分配的一種形式。早在50年代,國營企業就曾普遍實行過企業基金制度。以後斷斷續續推行過多次。1978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決定全面再行企業基金制度,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職工獎勵,舉辦集體福利事業、職工培訓和彌補生產技術措施費用等方面的需要。提取辦法是:企業在完成產量、品種、質量、材料消耗、勞動生產率、可比產品成本降低、利潤、流動資金佔用等年度計劃八項經濟指標及供貨合同的情況下,按工資總額的5%計提企業基金。
企業基金的特點是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率提取。其優點是領導機關便於按行業、按單位控制基金總額,不致因施工對象不同、使用設備好壞而形成企業之間基金的懸殊差別。缺點是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作為計算企業基金的基礎,企業的職工愈多,提取的基金就愈多,不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新建活動作為企業基金進行記錄,或者擴建已存在企業基金的活動,通常有如下方法:
1.自普通基金轉賬。從普通基金轉賬來的資金記錄為基金間轉賬。企業基金的會計分錄是借記現金,貸記轉入款賬戶。
2.普通基金貸款。普通基金貸款時,普通基金借記應收企業基金,貸記現金。企業基金則借記現金,貸記應付普通基金(負債賬戶)。如果貸款附帶利息,則企業基金髮生利息費用,普通基金獲得利息收入。
3.發行收入債券。收人債券由企業基金髮行,只能用記錄在企業基金中的運營活動的收入進行債券利息和本金的償付。(如果債券的發行有企業基金的固定資產做擔保,該債券稱作抵押收入債券。)收入債券只能在企業基金中記錄。由於債券信託契約經常要求債券收益用於某一特定資本項目,所以通常將債券收益存放於單獨的支票賬戶,如建設基金賬戶。使用單獨賬戶便於進行會計控制以保證資金用於指定的項目。建立單獨賬戶時,對應的會計分錄的貸方是應付收入債券。
4.發行一般責任債券。一般責任債券由政府部門發行並附帶政府信譽和保證。債券收益轉入企業基金並按照債券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資金的使用。根據用於償付本金和利息的資金來源,一般責任債券劃分為如下兩類:
a.用企業基金收人償付的一般責任債券。當政府部門要用企業基金收入償付本息時,GASB編碼規則建議該債務作為企業基金的一項負債。
b.用稅收和一般收入償付的一般責任債券。當政府部門要用稅收和一般收入償付本息時,債券產生的負債在GCA-GLTL總賬中作為負債記錄。企業基金將收到的資金做基金間轉賬處理,會計分錄為貸記轉入款賬戶。這樣企業基金不反映此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