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制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作出的規定。經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5月12日發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10號》宣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作出的規定。經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5月12日發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10號》宣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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