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制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作出的規定。經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5月12日發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10號》宣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替代。

發展歷程


《院敲詐勒索罪額標準題規》院審判委議,予布,施。廢止。

規定全文


、敲詐勒索私財“額較”,千元千元;
二、敲詐勒索私財“額巨”,元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