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為

原廣州白雲區民政局副局長

王為,男,1958年出生,湖南人,原任廣州市白雲區民政局副局長、白雲區政協委員。

2010年7月因取賄賂14.8萬元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8日,受賄案進入二審。

個人簡介


男,1958年出生,湖南人,原任廣州市白雲區民政局副局長、白雲區政協委員,2010年7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5日,海珠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稱,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王為在擔任廣州市白雲區民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該局社會福利救急、優撫安置、軍休所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共收取賄賂14.8萬元。2012年3月8日,受賄案進入二審。

受賄案審理


一審

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
2007年5月,籌建公墓的申請過程中,王為收受某參加申請的某殯葬服務公司的賄款1萬元。同時,2007年7月至2008年間,在申請籌建天健頤養院的過程中,王為先後多次收受該申請公司的總經理給予的賄款共7.8萬元。
2011年11月3日,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3.2萬元。案發後,王為退交款項32萬元。對此,法院一審還判決,沒收贓款8.8萬元,剩餘的23.2萬元作沒收財產處理。
之後,王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本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審審理。

二審

2012年3月8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廣州市白雲區民政局原副局長王為受賄上訴一案。廣州市紀委證實醫護人員曾對王為進行診治,法院以王為之前的有罪供述自然、真實,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王為構成受賄罪為由予以反駁其提出的調取證據的要求。